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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公安機關移入案件證據是否需要轉換?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筆錄在刑事訴訟,行政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四種證據材料行政筆錄在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刑事犯罪證據來使用。其他證據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2、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證據材料是原件。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3、這種說法當然是錯誤的。因為公安機關本身就不屬于司法機關。
4、有關法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5、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比如因拆遷,城管執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而引起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做完筆錄多久拘留?
1、刑事拘留最多37天行政筆錄在刑事訴訟,后面還有逮捕程序行政筆錄在刑事訴訟,到檢察院至少要等2個月以上。
2、如果不需要拘留的嫌疑人,其在接受調查時的最長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除非案情特別重大或復雜,此時最長持續時間可延長至24小時。 若在筆錄完成后的12小時內個人未回家,可能被拘留。 在24小時內仍未回家,通常意味著個人已被拘留。
3、可見,拘留的實質條件,并沒有一條與筆錄做完后多久有關。不過,對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傳喚、拘傳的最長持續時間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的最長持續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4、筆錄后一般在24小時內就會通知拘留了,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行政筆錄轉化刑事的規定
有當事人有多個行政案件,只能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的行政證據進行轉化,不能把其他行政案件中的證據進行刑事轉化,其他行政案件作為刑事量刑時的情節。是行政證據是合法證據才能轉化。
但是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制作的詢問筆錄并不是書證,轉到刑事程序中來,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這屬于言詞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2款規定的可以轉到刑事訴訟中的作為證據使用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都是實物證據。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的筆錄不能直接作刑事證據,行政機關的筆錄需要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行政筆錄在刑事案件中能否直接使用
1、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的筆錄不能直接作刑事證據,行政機關的筆錄需要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制作的詢問筆錄并不是書證,轉到刑事程序中來,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屬于言詞類證據?!缎淌略V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可以轉到刑事訴訟中的作為證據使用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都是實物證據。
3、在刑事案件中訊問筆錄是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的,如果只有訊問筆錄,不能認定當事人構成了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定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除了訊問筆錄之外,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都能作為證據使用。
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
1、法律分析: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行政執法證據限于實物證據或“客觀證據”“是指‘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而不包括其他言詞證據”。
2、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3、法律分析:行政證據是可以作用刑事證據適用的,但是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轉化才可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制作的詢問筆錄并不是書證,轉到刑事程序中來,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屬于言詞類證據。
5、公安機關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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