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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可否判決其承擔
第一,從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追加被執行人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原被執行主體仍然存在,其應承擔的責任因某種原因需要第三人與其同承擔責任;另一類是原被執行主體已不存在,其應承擔責任因某種原因應由他人承擔。
法院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沒有訴訟請求不會判。
原告沒有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法院不應該判決承擔責任。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原告與被告已經在案外進行和解并達成協議,且按協議已經全部付清賠償款項。
法律分析:如案件的第二被告,對案件事實有關鍵性影響,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明顯不利于維護原告當事人的利益,則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起訴中的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責任是根據在案件中應當承擔的責任來確定的,屬于共同被告在法院判決后,按照法院判決的比例承擔責任。
當原告只選擇一人為被告時,如法院判令其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義務,則其在賠償之后,有權要求另一連帶責任人向其償付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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