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西省某縣發生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害人因為一些瑣事與犯罪嫌疑人發生口角,犯罪嫌疑人隨后用刀將被害人刺傷。經鑒定,被害人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被控故意傷害罪,但終法院判決其免于刑事處罰。
相關法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予處罰。
根據該條款,故意傷害罪在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刑事處罰。但是,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予處罰。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情節輕微呢?
在該案中,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致人死亡,但其行為并非經過深思熟慮的有預謀行為。同時,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后積極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口角也是因為一些瑣事引發的。因此,法院認為該案中的故意傷害罪情節較輕,終判決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處罰。
故意傷害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嚴重罪行,但在一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認定罪行情節輕微,從而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處罰。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嚴懲罪犯,維護社會公正與法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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