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六十四條是我國行政處罰法中的重要條款之一,該條款規定了行政處罰應當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以下是對該條款的解讀。
一、行政處罰原則
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法定原則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不得隨意發揮自己的權力。
(二)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應當公正、公平,不得歧視任何人。
(三)合法原則行政處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法亂紀。
(四)程序正當原則行政處罰應當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規定。
(五)罰當其罪原則行政處罰應當與被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相當,不得過重或過輕。
二、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程序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聽證程序被處罰人有權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二)告知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告知其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種類、期限、方式等。
(三)申辯程序被處罰人有權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提出申辯意見。
(四)裁決程序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告知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種類
行政處罰可以采取以下種類
(一)警告對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采取警告措施。
(二)罰款對違法行為可以采取罰款措施。
(三)沒收違法所得對非法獲利可以采取沒收違法所得措施。
(四)責令改正對違法行為可以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對違法行為可以采取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措施。
以上就是對行政處罰法六十四條的解讀。作為公民,我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違法亂紀,以免受到行政處罰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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