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傷殘鑒定和工傷有什么區分,以及傷殘鑒定與工傷鑒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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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有什么區別?
1、工傷鑒定是針對工傷事故,而傷殘鑒定是包含所有事故,需要做鑒定的統稱。工傷鑒定是需要由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指定鑒定地點。而傷殘鑒定只要是有資質的單位都是做的。2、工傷鑒定是在 申請工傷鑒定 的職工被 認定為工傷 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 停工留薪期 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3、傷殘鑒定是指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 交通事故傷殘 、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 傷殘鑒定機構 做相應的鑒定。
傷殘鑒定和工傷鑒定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有:一、申請鑒定主體不同工傷鑒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均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二、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鑒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鑒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鑒定申請者的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三、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四、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鑒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后),可以提出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后。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和傷殘鑒定有什么區別
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1、申請鑒定的主體不同。工傷鑒定申請主體是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傷殘鑒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2、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3、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鑒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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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工傷和傷殘鑒定的區別:工傷是指勞動者因工作而受到的傷害;傷殘鑒定是因工傷致殘而進行的傷殘鑒定程序。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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