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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起訴會給當事人起訴書嗎
檢察院起訴程序中,不會直接向當事人提供起訴書。這一過程遵循法律規定的步驟。一旦法院決定受理案件并安排開庭審判,法院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合議庭成員,并在開庭十天前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這一階段,不涉及當事人直接獲取起訴書。
檢察院起訴并非直接向當事人提供起訴書,而是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當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會先確定合議庭成員,并在開庭前的十天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與辯護人。在這一過程中,法院還會在開庭前與各方交流,包括了解回避問題、確認出庭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等。
檢察院起訴不會給當事人起訴書。具體情況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決定開庭審判后,會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院起訴實際是向法院提交起訴書,而非直接給當事人。法院收到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書后,會將副本送達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這一過程發生在法院決定開庭審判之前,且起訴書副本需在開庭至少十日前送達。這樣確保了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足夠時間準備辯護。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角色明確。
起訴狀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嗎?
1、起訴狀顯然是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原告可以根據實際的訴訟請求來提交刑事訴訟書,并提交有關證據,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和審查起訴后判決處理。
2、起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書狀;而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中,經過審查后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代表國家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3、起訴狀的作用為:對偵查機關來講,起訴書是確認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活動合法的憑證;對檢察機關來講,起訴書既是代表國家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交付審判的文件,又是出庭支持公訴,發表公訴意見,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的基礎。
4、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移送案件作出的是起訴書;民事案件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提交的是起訴狀;沒有訴訟書的法律文書名稱。
5、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一般是起訴書的主體。
刑事起訴書能給家屬的嗎
起訴書不能給家屬刑事訴訟書能給當事人,除非辯護人是家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刑事訴訟書能給當事人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以,刑事起訴書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能拿到,家屬是沒有權利拿到的,除非辯護人是家屬。
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起訴書通常僅向被告人和其律師分發。若親屬為被告方辯護人之一,方可獲知該起訴書內容。反之,親屬可尋求被告或其辯護人查閱該文件。
法律分析:刑事起訴書不一定給家屬。刑事案件的起訴書的副本要在開庭前十日送達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就是如果家屬是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話,那么法院就會將刑事起訴書送達給辯護人(即家屬),也只有這種情況下是送達家屬的。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前提是其家屬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將起訴書給辯護人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一般而言,對刑事案件進行指控的起訴書并未規定需要直接向涉案人員的親屬傳達。然而,當涉案人員的家庭成員有資格代表其進行辯護時,法律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書能給當事人了在審判正式啟動之前的十天之內,法院必須將相關的起訴書送達給這些辯護律師或代理人,亦即當事人的家人。
刑事起訴書不能給家屬。一般來說是刑事案件的起訴書的副本要在開庭之前十天送達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就是如果親屬是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話,那么法院就會將刑事起訴書送達給辯護人即親屬,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是送達家屬的。如果親屬不是辯護人的,那么親屬可以找被告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辯護人進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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