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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退林還耕楊樹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00-16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河北省退林還耕補償標準?
退林還耕政策: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改善水土嚴重流失的情況。我國頒布了退林還耕的相關政策。先是規定了退林還耕的補償費。補償費一般是按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被征家庭的人口數量來補償。土地補償費不低于被征土地平均年產值的6倍,而安置補助費是按被征家庭人口數量來算的。
占用耕地青苗補償標準?
不同地區和不同情況下,有所差異。一般來說,是指在基建或工程建設中使用或破壞耕地所需要支付的一定費用。具體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根據不同地區的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例如,中國《耕地占用稅法》規定,在占用耕地時需要支付三項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水土保持及節約耕地費等。因此,具體需要結合當地政策和法規進行了解和核算。
南漳縣征地養老補貼標準?
1為每人每月300元。2這個標準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南漳縣實際情況制定的,旨在為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一定的養老保障。3值得注意的是,領取這個補貼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必須是南漳縣戶籍、年齡達到60歲以上、無法從事農業勞動等。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前往當地 *** 相關部門進行申請。
2020年水土保持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1993年公布,2010年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1993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0號發布,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修改,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有下列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
(一)違法毀林或者毀草場開荒,破壞植被的;
(二)違法開墾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廢棄砂、石、土或者尾礦廢渣的;
(四)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
(五)有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條水土流失防治區的地方人民 *** 應當實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地方人民 ***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工作的職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區的部分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等資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條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按國家、省、縣三級劃分,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批準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可以分為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
第七條水土流失嚴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水土保持中等專業學校或者在有關院校開設水土保持專業。中小學的有關課程,應當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內容。
第二章預防
第八條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的地方人民 *** ,對從事挖藥材、養柞蠶、燒木炭、燒磚瓦等副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強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態環境惡化。
第九條在水土流失嚴重、草場少的地區,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行舍飼,改變野外放牧習慣。
第十條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組織營造薪炭林,發展小水電、風力發電,發展沼氣,利用太陽能,推廣節能灶。
第十一條《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在平地或者緩坡地建設基本農田,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將已開墾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樹種草;退耕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 *** 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條依法申請開墾荒坡地的,必須同時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報縣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須有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伐方案后,應當將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督實施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法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
建設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體報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章治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組織國有農場、林場、牧場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規劃,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統,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水土流失地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給個人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當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 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監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可以由農民個人、聯戶或者專業隊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投資投勞入股治理。
實行承包治理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內,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承包治理合同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負責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納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防治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主管物價的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資營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和防風固沙林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時,所提取的育林基金應當用于營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和防風固沙林。
第二十一條建成的水土保持設施和種植的林草,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志,落實管護責任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章監督
第二十二條《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水土保持監測網絡,是指全國水土保持監測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土保持監測站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防治區水土保持監測分站。
水土保持監測網絡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別公告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水土流失的面積、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發展趨勢;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條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本單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土保持法》和本條例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 *** 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非法開墾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元至2元。
第二十七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擅自開墾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元至1元。
第二十八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積每平方米2元至5元。
第三十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第三十一條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的,應當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時間、地點、范圍;
(三)損失清單;
(四)證據。
第三十三條由于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的種類、程度、時間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認定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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