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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河北綠化補償標準(河北省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08日 01:42:47640

河北綠化補償標準(河北省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大家好,河北綠化補償標準相信很多的網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河北省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也是一樣,不過沒有關系,接下來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河北綠化補償標準和河北省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的一些知識點,大家可以關注收藏,免得下次來找不到哦,下面我們開始吧!

本文目錄

  1. 2021年河北省生態環境新法規?
  2. 目前全國園林綠化有什么激勵政策?
  3. 河北適合種植什么綠化樹?
  4. 河北省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2021年河北省生態環境新法規?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9號)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3月27日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現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生態環境協同保護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貫徹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第四條各級人民 *** 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要求。

鼓勵和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林業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氣象、海洋、郵政管理、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消費理念,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 *** 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推進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融資機制,推行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綠色技術創新,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生態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褒揚生態環境保護先進典型,并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對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確需修改或者調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修改或者調整的內容不得降低上級人民 *** 批準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省人民 *** 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本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編制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建設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建設項目發生法定變動情形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審核。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省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及時將生態環境質量現狀及變化趨勢向省人民 *** 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和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庫,建立健全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設區的市人民 *** 應當加強縣域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監測等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加強監測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遵守監測規范,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規定保存監測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接受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違規操作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第十五條本省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源頭治理,推進行政執法標準化,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評估機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動和協調配合,創新環境監管模式,推行檢查事項合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被檢查者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可以對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十七條本省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業信用建設,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建立排污企業黑名單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服務機構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省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制,對同級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 *** 、省屬企業進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督察單位應當配合督察工作,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 *** 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未完成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二)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四)存在公眾反映強烈、防治污染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條對公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脅公眾健康等環境違法案件,由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 *** 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 *** 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人民 *** ,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 *** 應當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省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接近或者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實行預警提醒和差異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修復制度,因地制宜建設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依法依規實施退耕還林、退耕還草、退耕還河(湖)、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開展國土綠化和水土保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各級人民 *** 應當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全面禁止獵捕、殺害、交易、運輸、加工和食用陸生野生動物。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種進入,并對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種采取措施,嚴防擴散。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二十六條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人民 *** 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省人民 *** 應當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補償和損害者賠償為原則,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人民 *** 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改善重要生態功能區、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等重點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

第二十七條本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組織開展重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科技攻關,搭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

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推動循環低碳綠色產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制造、包裝、銷售、物流、

目前全國園林綠化有什么激勵政策?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于8月下發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加快推進屋頂綠化工作。

通知要求,各設區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重視屋頂綠化建設,加強領導,對城市范圍內建筑物屋頂進行摸底調查,對適合開展綠化或改造后可以實施綠化的屋頂登記造冊,制訂發展規劃和實施措施。

城市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具備條件的應優先考慮發展屋頂綠化,并將其屋頂綠化納入城市規劃和建設的統一管理,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交付使用。

對適合開展綠化或改造后可進行綠化的現有建筑物屋頂,應進行專項設計,在建筑結構、屋頂防水、消防等方面科學論證、核實,在確保具備條件的前提下,適度實施屋頂綠化。

通知明確了鼓勵政策:屋頂綠化面積可計入綠化覆蓋率指標;建設項目實施屋頂綠化,可按其實有面積的20%計入該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指標,按《河北省城市綠化條例》審核相應指標時可予以扣除;實施屋頂綠化的單位,在評選河北省園林式單位、小區時可優先考慮。

西安:新建公共設施應綠化屋頂8月20-31日,《西安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征集意見。

《草案》指出,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新建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建筑規范適宜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鼓勵新建商住樓創造條件實施屋頂綠化。

鼓勵對具備條件的建筑墻體、立交橋、高架橋柱等建(構)筑物實施垂直綠化。

對于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不能及時開工建設的單位,應當實施臨時綠化,滿足以植物覆蓋 *** 土地、防治揚塵的要求。

上海:研究完善立體綠化專項政策在9月27日市人大生態文明建設書面意見督辦會上,市綠化市容局透露,正在研究完善立體綠化專項政策,擬將以往示范性補貼擴大到普惠制,從單一的財政補助擴展到減免稅費、低息貸款、綠地率有限折算等多種方式。

市綠化市容局局長陸月星介紹,截至去年底,全市屋頂綠化總面積約145萬平方米,相當于15個人民公園,占可綠化屋頂的6%。

中心城區屋頂綠化可建設空間達2000萬平方米。

"十二五"期間全市計劃新增屋頂綠化100萬平方米。

市綠化市容局透露,本市將盡早啟動"十三五"期間的立體綠化規劃,納入綠色建筑和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中去。

綠化市容局還將完善政策,加大財政對屋頂綠化的扶持力度。

今明兩年將繼續對立體綠化示范項目從節能減排扶持的角度進行獎勵,擴大現有政策效應。

目前正在研究完善立體綠化專項的政策,希望突破現有政策門檻,從示范補貼擴大到普惠制,從建設補貼擴大到建管并舉,從單一的財政補助擴展到減免稅費、低息貸款、綠地率有限折算等多種方式。

下一步,本市還將探索屋頂綠化強制推動的可行性。

2007年出臺的《上海市綠化條例》沒有規定相應處罰條款,強制性不夠。

有關立體綠化內容已列入市人大法規修訂規劃,包括明確立體綠化屬性、細化建設管理要求和監管職責、完善立體綠化罰則等。

河北適合種植什么綠化樹?

河北冬季寒冷,所以在北方以落葉樹為主,可以種植的有銀中楊、鉆天揚、小葉楊、垂柳、旱柳、絳柳、龍須柳、榆樹、春榆、紅皮云杉、白扦、樟子松、杜松、遼東冷杉、五角楓、復葉槭、水曲柳、紫椴、梓樹、蒙古櫟、遼東櫟、白樺常見的一部分。

河北省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河北省綠化條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美化人居環境,推動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和美麗河北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與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因地制宜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恢復和增加植被,保護林草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條綠化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城鄉統籌, *** 組織、全民參與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綠化事業,加強綠化養護和管理,提高綠化科技水平,促進綠化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綠化工作,承擔宣傳發動、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比、表彰獎勵等工作。各級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級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綠化工作。

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農業等綠化相關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綠化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綠化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開展森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綠色村莊、園林式單位、綠化模范單位等創建活動,推動綠化事業發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綠化宣傳教育,普及綠化法律和科學知識,傳播綠化文化,提高全社會綠化意識。

對在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獎勵。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本單位、本區域的人員參加綠化活動,履行植樹義務,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的綠化工作。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妨礙綠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章造林綠化

第九條省人民 *** 應當確定全省和分區域的森林覆蓋率目標,明確實現目標的時限、措施。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低于全省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省人民 *** 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劃定森林生態保護紅線,并采取綜合措施嚴格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確定生態公益林規模,落實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第十二條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年度造林情況組織檢查驗收,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積。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的天然林保護和防護林體系建設,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以及沿海防護林。

燕山和太行山區、壩上區域、沿海區域、京津周邊應當加強植樹造林綠化,突出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公路、鐵路、河渠、堤壩等廊道綠化,合理配置樹種林種,喬灌花立體搭配,提高生態功能和景觀效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公園建設,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積極發展生態旅游。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 *** 應當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進行造林綠化。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堅持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加強淺山丘陵區和平原區的綜合開發,發展特色果品、木本糧油等經濟林,促進農民增收。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農村綠化規劃,提高農村綠化水平。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村民參加農村綠化建設,對村莊街道、庭院、隙地進行植樹綠化,營造公共綠地休憩林;在村莊周圍、鄉村道路和溝渠等區域建設環村林和綠色林網。

農村村莊綠化覆蓋率,在山區和丘陵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區、壩上和沿海地區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條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應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十九條工礦企業、工業園區應當對廠礦區內、園區內及周邊進行綠化,營造綠色生態企業和綠色生態園區。

新建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防護綠地。

第二十條采伐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的更新采伐,分別由鐵路、公路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第三章城市綠化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經本級人民 *** 批準;批準后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調整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 *** 可以將中心城區綠線范圍內已建成的綠地確認為永久性綠地,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確需占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經批準臨時占用的,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恢復原貌。

第二十四條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鐵路、高速公路兩側防護綠地寬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公共文化設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傳染病醫院應當建設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綠地;

(四)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陸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廣場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的綠化面積因特定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價值)原則報批后進行補建。

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六個月內,建設工程項目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用地進行臨時綠化。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綠化用地。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竣工驗收,有條件的可以先行進行附屬綠化工程建設。確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完成的,完成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二十七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二十八條城市新建、擴建道路時,應當合理設置綠化分車帶,種植行道樹,保護原有樹木和綠化景觀。

城市新建街道兩側不得修建實體圍墻。原有城市街道兩側的實體圍墻,應當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綠化與街道綠化融為一體。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優化城市綠地布局,構建綠道系統,拓展綠化空間,逐步實現城市內外綠地連接貫通,推進城市森林生態系統改善,優化人居環境。

城市公園、郊野公園以及廣場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協調統一,推行生態化、林蔭化,配備健身休閑設施,為公眾提供便捷的健身休閑空間。

城市公園綠地建設應當與城市規模匹配,并符合防災避險要求。

第三十條城市綠地建設應當采取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方式,增強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

城市綠化用水、景觀用水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優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三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適宜采取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城市圍欄、墻體以及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采取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露天停車場應當建設或者改造為林蔭停車場。

利用城市地下空間之上進行綠化的,其覆土厚度應當滿足喬木正常生長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占用公共綠地舉辦大型活動,應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不得損壞綠地和綠化設施。活動結束后,主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的,應當按照相關權限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妨礙交通或者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

(二)危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全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無保留價值或者發生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第三十四條嚴格限制移植樹木。因城市建設、居住安全和設施安全等原因確需移植樹木的,應當按照相關權限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保證移植成活率。

第三十五條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的,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因自然災害等突發性事件致使樹木危及管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使用的,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采取扶正或者砍伐等應急措施,并及時向當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報告。

市政、交通、電力、通訊等建設工程項目影響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保護綠地和樹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義務植樹

第三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

其他人員自愿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委員會每年應當根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將義務植樹的任務以義務植樹通知書的形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委員會直接組織的義務植樹單位。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委員會直接組織的義務植樹單位應當按照義務植樹通知書的要求組織實施義務植樹。

義務植樹所需苗木,由所在地人民 *** 綠化委員會解決。

第三十八條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義務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等綠化任務。

綠化委員會應當指導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造林技術規程栽植樹木。

第三十九條義務植樹地點由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委員會指定;也可以由承擔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自行選定,但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委員會備案。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在當地人民 *** 綠化委員會的指導下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和考核制度,核定并記錄年度義務植樹的完成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義務植樹通知書的要求,對履行植樹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將檢查驗收結果報同級人民 *** 綠化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綠化委員會。

第五章實施與保護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綠化規劃和責任分工,下達年度綠化任務,加強組織協調,推動綠化規劃實施。

綠化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綠化任務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并嚴格按照技術規程組織實施,按時完成,保證綠化質量和成效。

第四十二條綠化工作實行部門、單位負責制,并按照下列區域劃分責任:

(一)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村莊綠化由當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三)荒山荒地的綠化和農田、草原、海岸防護林的營造,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負責。屬于集體所有的,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承包給單位和個人的,由承包者負責;

(四)縣級以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鐵路和專用公路的綠化,由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鄉村公路的綠化,由鄉鎮人民 *** 負責;

(五)水庫、湖泊周圍和河流灌渠兩側保護范圍內的綠化以及水利設施管理區的綠化,由水利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礦山修復綠化,由相應的勘查、開發或者利用該礦產資源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政策性關停礦山和責任主體滅失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用地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綠化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 *** 確定。

前款規定的各類區域綠化,由所在地縣級人民 *** 確定綠化期限。

第四十三條綠化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保護與管理責任制度,明確養護單位和人員。

養護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綠化養護技術規程,保持花草樹木繁茂、園容整潔優美、設施完好,保證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居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本居住區公共綠地的日常養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居住區公共綠地或者擅自變更其用途。

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民綠化公約,建立具體可行的養護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古樹名木的認定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名木群落周圍劃定保護范圍,科學設置保護設施和保護標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應當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

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綠化的行為:

(一)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三)擅自在綠地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五)擅自采挖樹木,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

(六)損毀綠化設施;

(七)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

(八)其他損害綠化的行為。

第六章監督與保障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綠化任期目標考核制度,將綠化完成情況納入本級 *** 年度目標考核范圍,定期組織開展綠化目標考核。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綠化責任追究作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條省人民 *** 綠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本行業的綠化規范和標準。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 *** 綠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園林綠化、樹木種植、養護、病蟲害防治等方面,向社會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研究,推廣綠化新技術新成果,發展優良鄉土樹種,優化樹種結構和配置,選育引進適應本地區自然條件、對人體無害的植物品種,改良、淘汰不適應的植物品種。引進植物品種應當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綠化規劃和年度綠化任務,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合理安排公共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資金,同時采取措施多渠道籌集資金,引導信貸資金、社會資金投向綠化,保障綠化需要。

綠化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年度綠化任務,將所需綠化資金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年度資金預算。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所需綠化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納入建設工程項目投資預算。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壯大專業化服務主體,為綠化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五十二條積極開展碳匯造林綠化,推動碳匯交易。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通過林權抵押貸款等方式支持綠化事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綠化保險,逐步擴大綠化保險品種和范圍。

第五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參與綠化,達到一定規模且生態效益突出的,依法按照比例優先保障用地指標。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認建、認養和自愿服務等形式參與綠化。

社會力量參與完成的造林綠化經驗收合格能夠列入國家或者本省林業工程范圍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國家或者本省林業工程項目補貼;符合生態公益林標準的,納入生態公益林并給予補貼。

社會力量參與造林綠化可以在其經營的林地內發展林下經濟,開展生態旅游,進行綜合經營。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完善集體林權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制度。林地承包期限為七十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集體林權的流轉制度。鼓勵和引導農戶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培育壯大造林專業合作社、家庭林場、股份制林場、專業大戶、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定期對綠化資源進行普查、統計、監測和監控,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綠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編制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綠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保證生態安全。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鼓勵和支持苗木產業發展,選育和推廣優良品種苗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和綠化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變更造林綠化規劃或者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

(二)對綠化違法行為包庇、縱容的;

(三)不依法行使職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完成綠化任務的,由所在地人民 *** 或者上一級人民 *** 綠化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應當完成而未完成綠化任務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單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當地人民 *** 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所占綠地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臨時綠化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臨時綠化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并處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占地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植;擅自砍伐的,并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移植的,并處樹木基準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保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地人民 *** 或者上一級人民 *** 綠化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致使綠化植物死亡的,責令限期補植,可以并處死亡綠化植物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綠化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非法購買古樹名木的,沒收樹木或者其變賣所得,可以并處購買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古樹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處死亡古樹名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城市綠地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綠化設施的,由綠化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罰款:

(一)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采挖樹木的,處采挖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綠地,包括林地、城市綠地、草地和其他規劃用于綠化的土地。

本條例所稱林地,是指郁閉度零點二以上的喬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共綠地)和其他綠地。

本條例所稱草地,是指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本條例所稱古樹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條例所稱適齡公民,是指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的《河北省義務植樹條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的《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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