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土地拆遷承租人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租賃期間遇到拆遷,承租人可以獲得哪些補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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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承租人遇到拆遷如何賠償?
承租人與被拆遷人拆遷補償分割問題。由于市面上商鋪大多是以這種形式存在的,涉及到補償利益分割問題,都很敏感,處理起來很容易出現矛盾糾紛。關注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注拆遷案件11年
一、主要事實:
租下商鋪經營自助飯店剛半年,就被告知所在房屋面臨拆遷,而房東拒退租金。租戶劉女士一籌莫展。劉女士是蕭山人,2017年初她租下王先生位于杭州某街道上的一處300平的門面,做連鎖自助烤肉飯店。每月房租6000元,租期3年,他當天交了一年72000元的租金。經營半年遇到拆遷,拆遷方只是和房東談了相關補償事宜,劉女士找過拆遷方,但是拆遷方不和劉女士談,說其只是承租人并不是真正的被拆遷人,拒之門外,劉女士只好找房東請求退還租金和分割應當屬于自己部分損失補償,房東也是愛搭不理,不明所以。
二、律師分析:
(1)這個問題有兩個法律關系,一方面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法律上存在的損害利益大小關系;另一方面就是承租人與房東的租賃合同關系。一般來講,遇到拆遷,拆遷方是直接找被拆遷人來談補償相關事宜的,但是承租人也是可以對拆遷補償事宜提出異議的,因為承租人也是利益相關人。如果拆遷方將相關補償款一次性補償給被拆遷人的話,承租人是可以向被拆遷人也就是房東要求分割屬于自己的補償款部分。
(2)拆遷中,對承租人的補償部分一般包括:裝修費用的補償,因為對于承租戶來說特別是本案例中的飯店來說,前期的裝修花費一定是很高的;搬遷費—主要牽涉到異地安置時搬遷過程中的運輸費等;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對于承租人來說,一般是根據前三年的營業額和納稅額來計算的,一般補償三個月到半年。但是本案中就是按照剩余租期這個時間來補償了,由于才經營半年,就不能參考前三年的平均值了,可以參考月平均值,當然這個需要參考拆遷當地的具體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對承租人有安置和補償,可以和拆遷方協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補償。
(3)屬于被拆遷人的補償部分就只有土地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了。土地的補償根據土地的具體性質來確定補償方案,當然也是以拆遷當時的土地區位價進行補償的;關于房屋補償計算方法參考周邊房產市場交易價格,其中包括;面積、高度、建設材質、建設年限以及區位地段來確定。
(4)至于具體怎么分割,租金退不退還得看雙方簽訂的合同具體是怎么約定的。如果雙方明確約定了如遇拆遷拆遷款的分割及租金是否退還的事宜,那就遵守合同約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平、誠信原則。
三、 *** 建議:
(1)要有向拆遷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并且證明拆遷行為是在自己合同有效期內有相應的 *** 正式文件出臺。
(2)有合法的納稅證明,確定自己商鋪的一個營業收入,來爭取停產停業這塊補償。
(3)清點附屬物和需要搬遷的物品,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四、重點法條: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應當遵循公平、公開、正義、注重維護社會安定、減少不必要的矛盾沖突發生。
公租房拆遷時如何安置補償?拆遷時怎樣計算補償金?
公房遇到拆遷,如果被拆遷的公房已經進行了房改,承租人完全取得了公房的所有權,那么補償跟私房一樣,參考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評估補償,補償款歸房屋所有權人。如果公房沒有經過房改,仍然屬于 *** 或單位,那么承租人也應該獲得補償,具體的方式包括兩種:
一種是公房提供單位為承租人另外安排房屋由承租人繼續承租,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另外一種是,對公房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貨幣補償,由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問題。而對于公房使用權的貨幣補償標準,各地都不一樣,比如有一些地方就規定了公房拆遷補償款70%歸承租人,30%歸公房所有權人,這其實就是一種貨幣補償方式。所以,公房拆遷,無論承租人是否已經取得了公房所有權,都能夠獲得拆遷補償。公租房一般都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此需要專業的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客觀估價,得出補償金額。
承租人和同住人動遷款怎樣分?
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有下列情況除外: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公租房拆遷補償款誰有權分割
公租房在面臨拆遷時,會涉及到對拆遷補償款的分割,關于拆遷補償款,涉及到誰有權分割問題,公租的拆遷補償款如何分割呢其中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哪些人有權分割拆遷補償款
1、戶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
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
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二)哪些人無權分得拆遷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將原來的公租房權利處分,比如將安置房出售或未將補償款購房,因為已享受過公租房權利,因此無權再次享受。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住人。
3、已在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公房拆遷款在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
租賃期間遇到拆遷,承租人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征收拆遷可獲四大補償,其中至少一項歸承租人,房東無權拿走
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但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僅規定,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例對承租人的補償問題卻沒有涉及,這也就造成了承租人的補償問題在各地法院多有爭議。
補償項目與考慮利害關系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補償項目進行了規定,主要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市、縣人民 *** 為促進征收工作而給予的補助或獎勵等四項補償項目。
由于承租人多依靠租賃房屋進行經營活動,通過對補償項目的分析,由果索因,一般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與承租人相關。
另外,2012年3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提供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有觀點認為,該條款利害關系人的規定,也是應對承租人予以補償的的法律依據。
基于所有權與經營利益的補償
從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補償項目進行分析,大致一類是基于所有權的補償,一類是停產停業等基于經營利益的補償,司法實踐中大致也是這么劃分的。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行終393號汪木振訴鄭州市二七區 *** 行政補償案認為,房屋承租人因對租賃房屋采取加固、整修等添附行為而取得了獲取征收補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94號行政裁定書亦認為,承租人作為涉案土地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有權主張其應得到的相應補償。這兩個都是承租人基于部分所有權而有權獲得補償的案例。
關于基于經營利益,一般而言,承租人與房屋征收行為之間不具有利害關系,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但如用于經營的房屋被征用或者征收的,承租人可基于停產停業等損失,對補償決定提起訴訟。只是,一般不認為承租人與征收決定存在利害關系。
民事租賃合同與補償方案對征收補償利益的約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對“承租人”補償,有觀點認為,承租人關于征收的補償利益,系基于租賃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其作為承租人享有的權利,應通過民事途徑予以主張。
該觀點從側面反映出,承租人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征收補償利益如何分配進行約定,在糾紛解決中變得越來越重要。
對征收補償利益的另外一種預定,是在具體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中。有些安置補償方案,會對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等補償在承租人與所有權人之間按照既定比例分配,承租人亦需要注意。
門面房遇拆遷,承租方有補償嗎?
租賃他人門面房,在承租期內遇到拆遷,承租方到底有沒有補償呢?
首先需要看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的租房協議,看在協議中關于遇到拆遷的補償款是如何分配的,如果協議里明確約定,遇到征地拆遷,所有的拆遷補償都歸于甲方,那么承租方是沒有補償的,因為在簽訂租賃協議時自愿進行了約定,放棄了補償。如果約定了承租方也可以主張一部分補償,那么出租方和承租方可以依據協議進行補償款的分配。總之就是有約定的依照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那么承租方有補償嗎?應該說承租方在拆遷補償中是可以提出室內裝修價值、機器設備搬遷、停產停業等損失的補償的。
最高法曾經有這樣的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5387號行政裁定書在裁定理由中就是這樣描述的,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被征收人,但該條例也并沒有排除其他與房屋征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與補償安置。也就是說除了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有利害關系的人比如承租人也是可以參與補償和安置的。但同時該裁定中也明確指出,一般而言,承租人與房屋征收行為之間不具有利害關系,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經營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補償中提出的室內裝修價值、機器設備搬遷、停產停業等損失,與補償決定之間具有利害關系,此時承租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所以當承租人未與出租人有過補償的約定,在拆遷時關于拆遷補償發生了爭議的話,建議首先和房主進行溝通協商,就補償分配達成補充協議。如果實在無法達成協議,當拆遷方下達補償決定的時候,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拆遷方爭取自己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如果拆遷方將一切補償都給了房主,其中包括停產停業損失等的話,可以再根據具體情況提起民事訴訟,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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