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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河北省搶劫的量刑標準有哪些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 施 細 則
(五)搶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②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⑤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一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六萬元,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二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為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門口蹲守或尾隨支款人并對支款人實施搶劫的;
(3)流竄作案或者結伙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搶劫的;
(2)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以 *** 、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上述規定確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細化量刑標準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條?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各地出臺了指導意見,以下為廣東省發布的指導意見部分內容,僅供參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2000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情節一般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情節嚴重的,根據增加的數額,可相應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或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img]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十) 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敲詐勒索 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的,或者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一千五百元不滿三千元,具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 行政處罰 的;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 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 綁架 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 輕微傷 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兩年內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每超過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六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四萬八千元不滿六萬元,并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十二萬元不滿四十萬元,并具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二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五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本條第1款第(2)項中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特別嚴重后果的。 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 *** 、 *** 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被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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