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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出讓時探礦權人未取得采礦權,探礦權人是否可以取得補償?
不可以。探礦權人可以向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舉報,請求對非法采礦行為依法查處,但無權請求賠償該項損失。是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
采出的礦產怎么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的規定,砂、石、粘土及構成山體的各類巖石屬礦產資源。
二、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三、需異地開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設的,應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補償費原則上應按法規規定酌情減免。
四、凡以營利為目的開采上述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單位、個人,均應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礦產品均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其他類似情況可參照本文件精神辦理。1999年08月19日,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函404號發文《關于解釋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答復如下:
一、我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以下簡稱《復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設。目的是鼓勵建設單位在建設中充分利用已批準占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減少異地開采,以利于保護環境。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采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二、《復函》“三”中的“異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之外范圍。
根據以上兩個《復函》的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采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綜上,結合《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因工程建設需要采挖砂、石、土,不用于本工程建設而用于銷售,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的,面臨被追究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條之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 *** 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礦產資源未用作工程施工,亦未用作公益性建設,而是用于出賣,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生態補償管理條例?
生態補償條例將明確實施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辦法,確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并以此為依據,進一步細化流域、森林、草原、濕地、礦產資源等各領域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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