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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搶劫相關的民間傳說是什么(與搶劫罪相似的是什么)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4月02日 05:34:55540

與其搶劫相關的民間傳說是什么(與搶劫罪相似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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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有什么區別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以及他人的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具體案件中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行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脅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觀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等,但兩罪仍具有本質區別,應當依照兩罪的構成要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正確把握行為特征,準確界定兩罪的界限。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兩者侵犯的犯罪客體不同。首先,尋釁滋事罪和搶劫罪各自所侵犯的不同的社會關系的嚴重程度不相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尋釁滋事罪在破壞公共秩序的同時,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尋釁滋事罪破壞公共秩序占主導的、決定性的地位,相比之下,所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卻很輕微,甚至是微不足道。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雖然有些在公共場所的搶劫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公共秩序,但是與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的嚴重相比,搶劫罪所破壞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其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其對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的侵犯之上。其次,犯罪客體是犯罪必然所侵犯的,而某一具體犯罪同時侵犯的其他一些社會關系則不是該類犯罪所必然侵犯的。如尋釁滋事罪必然對公共秩序造成破壞。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特定的非公共場所,針對特定的目標,沒有破壞公共秩序,就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即使其行為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但這種侵犯是輕微的,不足以構成犯罪。搶劫罪必然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而是否破壞公共秩序取決于其行為時間、地點、目標等不特定因素,因而不具有必然性。

2、兩者客觀表現不同。在實際案件中,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的強行的手段應被嚴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客觀上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表現在具體方式上如使用的暴力手段,只能是輕微的拳打腳踢等不易造成嚴重后果的方式;在造成后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超過輕微傷。脅迫手段也只能對被害人威脅程度不大,如不讓做生意等。如果暴力手段使用了刀具、槍支易造成嚴重后果的工具,脅迫手段是以對被害人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進行威脅,就應認定超出強拿硬要限度。這些行為方式對人身權利的侵害已超過尋釁滋事罪破壞公共秩序的限度,尋釁滋事罪已不足以對其作出相應的評價。搶劫罪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的社會危害性遠比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如在偏僻的地方實施劫財行為,即使是輕微暴力或脅迫,此時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的社會危害性遠比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如果在光天化日和大庭廣眾之下,以輕微暴力或脅迫拿走他人財物,此時對公共秩序的破壞的社會危害性絲毫不亞于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侵犯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同時符合主觀故意等其他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強拿硬要。

3、兩者主觀故意不同。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行為人有的是以惹是生非來獲得精神 *** ,有的是用尋釁滋事開心取樂,有的是出于逞強好勝,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膽量”等等。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 *** ,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搶劫罪行為人的目的就是占有他人財物。在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也會強取他人財物,但是其主觀目的并不是占有他人財物,占有財物是其開心取樂的一種手段,有多少甚至有沒有對行為人無關緊要,行為人追求的是在強拿硬要過程中精神上的 *** ,因此,有的行為人甚至將錢退回一部分或者明知旁邊有更多的錢面不為所動。而搶劫罪則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一般而言行為人總會竭盡所能盡量多劫取財物。

刑法知識

搶劫罪

〔釋義〕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規定〕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傷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1993.10.11法發〔1993〕28號)

如何認定和處理在列車內實施搶劫的犯罪行為?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一)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是搶劫罪中一種嚴重的犯罪形式。具體認定時,應當根據刑法有關搶劫罪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特殊性,綜合考慮。凡在列車內,對旅客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如以語言威脅、暴露或者暗示攜帶有兇器或者依仗人多勢眾,對被害人施加精神莊力等,強拿旅客財物或者以“借錢借物”的名義,索取財物的,以及對旅客實行強買強賣,侵犯旅客財產權益的,均應以搶劫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見“盜竊罪”法律依據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5號)

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客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5年6月8日 法發[200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 軍事法院,新疆 *** 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供參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搶劫、搶奪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奪解釋》)。但是,搶劫、搶奪犯罪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準確、統一適用法律,現對審理搶劫、搶奪犯罪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如下:

一、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四、關于“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后,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關于轉化搶劫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關于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

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搶劫存折、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七、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

以 *** 、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八、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傷害、 *** 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九、關于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 *** 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的行為定性?

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

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十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性?

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說明〕

一、搶劫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中。

(二)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未遂之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搶劫罪行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由于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于動產,非法侵占不動產的不屬于搶劫罪。如果把不動產的一部分強行分離變成動產而搶走的,應定搶劫罪。

(三)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只是搶回自己被騙取或者賭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四)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

二、認定搶劫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由于借貸或者其他財產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債款、欠物的,因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屬于討債、索物手段不當的行為,應查明情況,妥善處理,不視為搶劫罪。

(二)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還是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為子女離婚、出嫁的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等,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

(四)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在搶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致人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的,應定搶劫罪;事先預謀殺人又搶劫,也照此實施的,或者在實施搶劫中遭遇頑強抵抗,而決意殺人的。這樣兩種犯意、兩種行為都很明顯的,應定殺人、搶劫兩罪,實行井罰;是否具有兩種犯意、兩種行為,確實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個搶劫罪;先殺人,因遇意外,沒有來得及搶劫的,應定殺人罪。

(五)對被搶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應參照盜竊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方法。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如何界定?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二種犯罪。搶劫罪是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為內容的脅迫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可以是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強索財物,也可以用其他威脅或要挾手段當場或在其他場合索取財物。從刑法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犯罪客體方面、行為手段方面均相似,但兩者之間是存在區別的。具體界定如下 :

一、犯罪主體的區別

首先,對于犯罪主體來說,兩罪的犯罪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搶劫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而犯敲詐勒索罪 ,則不負刑事責任。

二、其次,從犯罪主觀方面來說,搶劫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其意志內容為通過使用暴力 ,脅迫等手段劫取公私財物;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也是直接故意 ,主觀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其意志內容為強索他人財物。由此可見 ,搶劫罪的主觀惡性更深。

三、犯罪客體方面的區別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首先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其次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敲詐勒索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或者其它權益。但其侵犯客體之間也有主次之分 ,敲詐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其次才是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它權益 ,而且對于人身權利這一客體來說 ,可能是危及 ,也可能造成實質性的侵犯。并且,敲詐勒索罪的行為客體是被害人的精神 ,也可能是身體 ,但其侵害的法益是意志自由。

可見,兩者侵犯的均為復雜客體,其在犯罪客體方面的區別在于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還是財產的所有權。

四、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

搶劫罪的威脅是指當場以對被害人進行暴力侵害相威脅, 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從而獲取財物。而敲詐勒索罪既可以以暴力相威脅, 也可以以張揚隱私、毀壞財物等相要挾;暴力威脅既可以自己發出, 也可以由他人轉達威脅;

既可以當面以口頭方式發出, 也可暗中以書面形式發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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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和搶奪罪有什么區別

1、不同的搶劫罪侵犯了復雜的對象,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劫罪侵犯了單一對象,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2、不同的搶劫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產,搶劫公私財產的數額不受限制;搶劫罪客觀上表現為公開搶劫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差異為我們區分搶劫罪和搶劫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然而,由于搶劫罪和搶劫罪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它們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例如,(1)在對象要素方面,兩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但往往會造成受害者傷亡;搶劫罪采用強力搶劫法,直接作用于搶劫財產,但有時會造成嚴重傷害和死亡。(2)在一定意義上,雖然搶劫罪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但在一定意義上可能導致被害人傷亡;搶劫罪采用強力方法,但也可能在一定意義上與搶劫罪的結果相似。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搶劫被轉化為搶劫:第一,盜竊、欺詐、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窩藏贓物、 *** 逮捕、毀滅犯罪證據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第二,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的搶劫罪不要求財產的數額,構成搶劫罪的財產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劫公私財產價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為大。4、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搶劫罪是行為人希望在受害人無法抵抗或無法抵抗的情況下獲得財產,搶劫罪是故意突然獲得財產,希望在受害人不準備的情況下獲得財產,而不是通過武力威脅迫使受害人失去財產。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五)搶劫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搶劫;(七)持槍搶劫;(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劫罪:搶劫公私財產、大量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特別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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