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1是指在中國大陸地區違反了《刑法》第171條第2款第1項,即“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情節嚴重的”,而被公安機關查處的行為。這種行為涉及到計算機犯罪,屬于嚴重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1條第2款第1項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被發現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且情節嚴重,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被處以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處以罰金。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1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計算機病毒、木馬、網絡釣魚、網絡詐騙等網絡安全風險,及時發現并處置網絡安全事件,防止網絡安全事件擴散和危害用戶信息安全。”如果一個網絡運營者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導致他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也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您發現自己或他人存在此類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此類行為。同時,網絡運營者也應該履行其保護用戶信息安全的義務,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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