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自首是指從犯在案件偵查階段或審判階段主動向司法機關供認其犯罪事實或提供有關犯罪事實的重要證據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對于從犯自首的行為也有相應的規定和處罰。
刑法第67條規定“從犯自首,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表明,從犯自首可以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之一,對從犯的刑罰量刑會有一定的影響。
從犯自首的處罰并非一定會減輕刑罰,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酌情處理。具體來說,從犯自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犯自首必須是主動的,不能是被動的。也就是說,從犯要自己主動向有關部門供認自己的罪行,而不能是被他人揭發或抓獲之后才供認。
二、從犯自首必須是真實的。從犯不能虛構罪行或故意隱瞞自己的罪行,否則就不能被認定為自首。
三、從犯自首必須是及時的。從犯在案件偵查階段或審判階段主動向司法機關供認罪行或提供重要證據的時間越早,對于案件的查處和犯罪的懲治就越有利。
根據以上條件,從犯自首的處罰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酌情處理。如果從犯的自首行為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對于案件的查處和犯罪的懲治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那么可以對從犯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從犯的自首行為對于案件的查處和犯罪的懲治沒有產生明顯的積極影響,那么可以不予考慮或僅作為情節之一酌情從輕處罰。
總之,從犯自首雖然不是一定能夠減輕刑罰的情節,但是在具體案件中,如果從犯的自首行為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應當給予相應的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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