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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征收公告有什么部門做出決定
1、農村拆遷國家現在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規定,按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是由縣級 *** 或其明文授權的部門才有權下達拆遷公告。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民 *** 授權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住建委、城建局、拆遷辦公室。
3、拆遷工作是由市、縣級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來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誰可以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
1、法律分析: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國防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等情形,可以作出征收決定。
2、征收土地的主體是誰 現在只有國家機關才有權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3、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是市、縣級人民 *** 作出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4、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由市、縣級人民 ***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評估機構評結果等,針對被征收人如何補償、安置以及限期搬遷 問題作出行政決定。
5、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方案有多少種,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但補償的方式一般有三種,分別是經濟補償、產權置換和結合型補償。
6、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征收決定的作出者與具體實施者有什么區別?
1、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而征收決定是市縣人民 *** 作出,征收人是市縣人民 *** 。征收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不能達成一致,市縣人民 *** 作出補償決定,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
3、兩者在本質上最大的區別就是征收是為了發展國家公共利益,而拆遷一般是指非公共利益。雖然兩者都要對房屋或者土地進行收集,但包含的范疇和賠償標準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4、劃撥地與出讓地拆遷不一樣,具體區別如下:補償不同 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劃撥的土地幾乎沒有補償。
5、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是指市、縣級人民 *** 為了所轄區域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據法律程序作出決定,征收所有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及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并同時給予所有人所喪失利益不低于市場價值補償的具體行政行為。
6、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對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國家并不需要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稱“拆遷”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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