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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能開無犯罪記錄證明
1、法律分析:除了幾種特殊的情況,只要入刑的都不能開。 特殊的情況如: 治安處罰,不會被記錄上傳到聯網查詢系統。這個可以開。 未成年人犯罪的,且刑期在5年內的,犯罪記錄會封存,不影響開局無犯罪記錄證明。
2、若申請人為刑事罪犯而被判刑,將無法獲得無犯罪記錄證明。這張證明主要由居民戶口所屬當地警察局開具,用以說明該居民在指定時間內,未曾有過犯罪行為的記錄。
3、不能開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情況包括正在接受刑事調查或已被刑事立案的人、曾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涉及嚴重犯罪的人員、涉及尚未了結的民事或行政案件并有過錯的人,以及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故意隱瞞事實的人。這些限制旨在確保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準確性和公信力,維護社會公正和法治秩序。
關于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有何規定
法律分析: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通過暴力、威脅手段獲取的口供與證言均應認定為非法證據并予以排除。發現非法證據的機關需立即進行排除,不得帶入后續訴訟程序中。檢察院承擔調查制造非法證據警察刑事責任的職責。檢察院需對其提交法庭的證據的合法性負全責,無需被告方及辯護人承擔證明責任。
審理過程中,法院若懷疑有非法證據,則需對其合法性展開庭審調查,確認屬實后,將排除相關證據,并否定其證據效力。同時,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亦可申請法院對非法獲取的證據進行排除,但需提供相關線索或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確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定。該條款指出,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被排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關于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有何規定?律師解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刑事訴訟中哪些事實不用證明
刑事訴訟法的免證事實包括以下幾點刑事訴訟中那些不用證明:常識性事實:就是那些大家都知道,不需要額外證明的事實,比如太陽每天東升西落這種常識。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事實:只要法院已經判過,而且沒人申請再審的,那就不用再證明刑事訴訟中那些不用證明了。審判人員應知的法律、法規:比如法律條文啊,審判人員本來就該知道,也不用再證明了。
刑事訴訟中事實不用證明的有 :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自然規律或者定律。
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確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
法律分析:訴訟中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有:(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廣東新安律師事務所余創林律師解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確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中,有些事實是顯著事實,其真實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經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或經公證機關所確認,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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