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行政處罰多少年不再罰款?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效力期限為兩年。也就是說,行政處罰在兩年內有效,超過兩年就失效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在這兩年內,被罰款的人需要按照處罰決定書的規定繳納罰款。如果超過兩年,行政機關不能再要求被罰款人繳納罰款。但是,被罰款人在繳納罰款之前應當及時履行處罰決定書中的其他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罰款人在兩年內沒有按照處罰決定書的規定繳納罰款,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強制執行。比如,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除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同的行政法規和地方規章也可能會對行政處罰的效力期限做出具體規定。比如,廣東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規定,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總之,行政處罰的效力期限為兩年。被罰款人需要在兩年內按照處罰決定書的規定繳納罰款,否則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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