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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 2、有誰知道重慶市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
- 3、重慶市關于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實施辦法
- 4、重慶市城市配套費收費標準
- 5、城市配套費包括哪些?
- 6、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2011)
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管理,促進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含建制鎮)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第三條 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配套辦)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條 主城區內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由市配套辦負責。主城區外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本辦法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南岸區、江北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大渡口區、巴南區、渝北區、北碚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五條 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主城區內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4.28元計征;主城區外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元以下的規定自行確定。
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的調整,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報市人民 *** 批準。第六條 城市建設配套費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凡未按規定辦理城市建設配套費繳納手續的,一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第七條 下列房屋建設工程,經審查可免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一)大中小學校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
(二)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性設施;
(三)享受免收“三稅”的聾、啞等殘疾人員生產、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生產性建設用房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免繳范圍。第八條 下列房屋建設工程,經審查可減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一)改、擴建工程,抵減拆除舊房面積,按新增建筑面積計繳;
(二)學校的教師住宅、學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務設施房減按50%計繳;
(三)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用房減按50%計繳;
(四)經濟適用房減按50%計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減繳范圍。第九條 城市建設配套費的減、免、緩,主城區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主城區外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審批減、免、緩。第十條 城市建設配套費應當一次性繳清。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且應繳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經批準可分兩次繳納。其中,第一次繳納不得少于總額的50%,第二次繳納應在第一次繳納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未按前款規定繳清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第十一條 征收城市建設配套費,須持有物價部門制作的收費許可證。違者,當事人有權拒繳和舉報。
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二條 在主城區征收的城市建設配套費,應按實收額的50%返回各區,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配套費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按應繳費額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
對違章建筑,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并完善相關手續外,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未按規定辦理城市建設配套費繳納手續的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審批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緩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人員有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擅自審批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緩的,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img]有誰知道重慶市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
次城市建設配套費具體調整為:按建筑面積計算,主城范圍內,每平方米由110元調為140元;主
城外都市圈內區域,由80元調為110元。其它地區由各區縣自行確定,不得超過都市圈征收標準。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昨日稱,本月17日前已申報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城市建設配套費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教育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包括城市主干道及附屬橋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燈、綠化、環衛設施、公交停車港等建設和中小學危房改造、“普九”義務教育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據介紹,2000年7月1日,重慶市施行的標準為:主城區每平方米44.28元;主城外由區縣制定,每平方米20元-44.28元。2001年11月14日重慶市進行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第二次大幅調整,標準為主城(600平方公里)內由按建筑面積44.28元/平方米計征調整為110元/平方米計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內的區域按建筑面積80元/平方米計征;其他區縣(自治縣、市)自行決定具體收費標準,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標準。(完)
重慶市關于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實施辦法
一、總則第一條 根據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城市建設方針,為了實施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加書經濟中心城市的建設和開發,按照 *** 中央《關于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批轉《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紀要》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建設配套費在核發建筑施工許可證時收取。建設單位按發證部門核定的建筑面積向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繳費,憑繳費收據領取施工許可證。
凡未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的,一律不發給施工許可證。二、配套費收取范圍和標準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鎮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綜合開發區、舊城改造片和企、事業單位內外的零星房屋建設,不論隸屬關系、單位性質,一律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
上述“城鎮”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壩、九龍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個區和匯北縣龍溪鎮納入重慶市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區域;南桐、雙橋區和十二個縣縣城所在地;建制鎮和小場鎮。第四條 在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區域內統一征地拆遷,按批準的詳細規劃進行綜合開發建設的,建住宅和集體宿舍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綜合配套費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產、業務和營業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電、供氣、通訊等由建房單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四十四元二角八分。第五條 在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區域內由建設主辦單位統一征地拆遷,進行新建或擴建,并按批準的詳細規劃設計平面總圖進行配套建設,配套項目建成后自行維護管理的,按建筑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第六條 在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區域內,企、事業單位進行原有設計平面總圖范圍內的改建或征地擴建,除配套工程項目自建自管外,按建筑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第七條 在母城七個區已建成的區域內建房,按下列情況處理:
1.成片改造,在規劃設計平面總圖區域內自行完成各項工程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2.零星征地或舊城內插花建房,在設計紅線平面總圖區域內自行完成工程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每平方米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3.大、中專院校在校內或征地建住宅和集體宿舍,根據川委發〔1985〕36號文件規定,按建筑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七十五,每平方米三十三元二角一分;其中師范院校為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4.與外省合資聯辦工商企業,除開發區外,在設計平面總圖區域內自行建設、自行管理的,按建筑面積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五十,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一角四分。
中外合資企業及外資企業建房,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根據川府發〔1986〕33號文件的規定,按在原地建房和新增建筑面積計算,收市政環衛綠化設施配套費的百分之四十,每平方米十七元七角一分。在開發區內建設的按第四條辦理。特殊工程項目,在從嚴掌握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經市城鄉建委批準可減、緩、免。第九條 南桐、雙橋區和十二個縣縣城收取配套費標準,由區、縣自行制訂,經區、縣人民 *** 批準后執行。
各區縣建制鎮和小場鎮配套費收取標準,可按省 *** 川府發〔1983〕204號文件執行。第十條 下列房屋建設免收配套費:
1.由市和區、縣財政撥款建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公共園林和博物館、影劇院、圖書館、檔案館業務用房,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用房,以及郵政、公共通訊、市政養護、公路道班業務用房。建住宅和集體宿舍按第四至第七條辦理。
2.各類學校建教室、實驗樓、文體活動室、禮堂、圖書館等教學用房及附屬設施。
由市和區、縣財政撥款建中、小學和中師、幼師、幼兒園的教師住宅及學生體集宿舍。
建校辦企業按第四至第七條辦理。
3.由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舉辦的敬老院、榮軍院、傷殘人員的醫療、收養安置設施和國家規定免收“三稅”的聾、啞、殘人員生產、生活用房,包括工作人員住房。
4.建屬小區級的公建配套工程,市和區、縣直接組織進行綜合開發配套建的“農轉非”居民住房。
5.客運車站、碼頭建設項目中的售票房、行李房、站臺、候車(船)室、調度室業務用房。
6.本城鎮居民建自用住房建筑面積在一百平方米以內的。建出租住房和營業用房按第七條辦理。
上述建房面積,均按減除建房原地拆除的舊房面積計算,但不包括農房。其中有經危房鑒定辦公室鑒定的危房部分,按拆除危房面積一平方米減新建面積二平方米計算。
除綜合開發區外,商業網點建設資金仍按重府發〔1983〕105號文件規定辦理。為方便建房單位,市商業網點辦公室派人在市配套費管理辦公室辦理收取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等事項。
重慶市城市配套費收費標準
重慶4月17日起上調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
2007-04-29 08:14:40 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重慶4月28日專電(記者徐旭忠)記者從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了解到,自今年4月17日起,重慶市將上調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都市區Ⅰ檔范圍配套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90元計收。
根據調整后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都市區Ⅰ檔范圍內(面積約1061平方公里)配套費,按建筑面積由每平方米140元或110元上調到每平方米190元計征。都市區Ⅱ檔范圍內(面積約1676平方公里)配套費,按建筑面積由每平方米110元上調到每平方米150元計征;都市區Ⅲ檔范圍內(面積約2736平方公里)配套費,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90元計征。
都市區外的地區,配套費征收標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 *** 自行確定,原則上按區縣(自治縣) *** 所在地城區、中心鎮、一般鎮3個檔次劃分。區縣(自治縣) *** 所在地城區配套費,原則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90元計征。
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村民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家庭人口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積免收配套費。
據了解,調整后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自4月17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申報并受理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未申報或申報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標準執行。(來源:新華網)
城市配套費包括哪些?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建設的費用。
根據《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市 *** 第253號令)第二條規定,城市建設配套費是由 *** 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專項費用。根據市 *** 《關于調整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9]110號)規定,城市建設配套費用于市政基礎設施、教育基礎設施、軌道交通、城市電力管網下地和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配套建設。
城市配套費注意事項
以下減免申報材料除標注留存原件的,其余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復印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計財處留存復印件。材料不全或復印件不清晰的,不予受理。
審核通過的項目,計財處電話通知建設單位到核費辦辦理繳費手續。
為更好落實減免政策,防止減免時效變更產生糾紛問題,建設單位需要在準備減免材料時,自行做好內部配套費請款事宜,在接到計財處審核通過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配套費繳費手續。超過三個工作日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減免申請,需要重新申請減免。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城市配套費
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2011)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業主),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由 *** 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專項費用。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配套費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配套辦)負責。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主城區內的配套費征收由市配套辦負責。主城區外的配套費征收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五條 主城區配套費的征收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求提出,報經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執行。
主城區外配套費的征收標準,由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求提出,報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執行。第六條 市配套辦和主城區外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征收依據、標準和辦事程序。第七條 建設項目業主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手續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申報繳納配套費。
建設項目擬分期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手續的,可以分期申報繳納配套費。
未按規定辦理配套費繳納手續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許可手續。第八條 申報繳納配套費,建設項目業主應當向征收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確認書。
涉及免繳或者減繳配套費的,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項批文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
(二)初步設計批復;
(三)涉及免繳、減繳的有效依據或者證明材料。第九條 配套費按照征收標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繳。
建設項目業主分期申報繳納配套費的,按照征收標準和與施工發包工程內容相對應的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繳。第十條 征收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
征收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算配套費應繳金額,并出具繳費通知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業主應在繳費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至銀行繳款。繳清配套費后,由征收部門出具已繳納配套費的證明。
建設項目業主未在繳費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繳納配套費的,繳費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繼續辦理配套費手續的,應重新申報。重新申報前配套費征收規定和標準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后的規定和標準執行。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環節應當對配套費繳納情況進行查驗。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時確認的建筑面積與施工許可時確定的繳費建筑面積不一致的,建設項目業主應當申報復核配套費。征收部門核定后,對增加的建筑面積,按補充申報時的規定和標準補征配套費;對減少的建筑面積多繳的配套費,由繳款單位向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實后按照規定程序和繳納時的標準予以退還。
未按規定繳清配套費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可免繳配套費:
(一)學校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
(二)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性設施;
(三)享受國家稅收減免的殘疾人企業生產、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用房;
(五)科研機構科研用房。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可減繳配套費:
(一)改、擴建工程,以原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為依據抵減原房屋建筑面積,按新增建筑面積計繳;
(二)學校的學生集體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務設施用房按50%計繳;
(三)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用房按50%計繳。
關于重慶配套費繳費標準和重慶市配套費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