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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沙酮法律法規(美沙酮量刑標準)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4月15日 08:44:132190

美沙酮法律法規(美沙酮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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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非法持有 *** 罪量刑標準2022是什么

非法持有 *** 罪 量刑標準是: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或者是海洛因50克以上,判7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是無期徒刑, *** 已被大家列有黑名單,但是還有個別人意識不到 *** 的危害,請大家一定要重視此事。 非法持有 *** 罪的量刑標準2018是什么 根據 刑法 第348條的規定 一、犯本罪,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非法持有 *** 的數量不夠較大的,不構成犯罪。 2、罪數問題。因實施其他 *** 犯罪 而持有 *** 的,按所實施的 *** 犯罪定罪處罰。 非法持有 *** 罪的 立案 標準 非法持有 *** 罪規定了2檔刑期,一個是數額大,在7年以上至無期并處罰金;一個是數額較大,3年以下,情節嚴重的,3-7年,并處罰金。 (一)數額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叁唑倫、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 (二)數額較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叁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較大的。 近些年隨著新聞以及媒體的不斷曝光,大家對 *** 有一些認識,眾所周知 *** 的人整天精神恍惚,首先身體變的骨瘦如柴,然后精神失常做出一些給社會帶來影響嚴重的事情。攜帶 *** 買賣 *** 都是犯法的,情節嚴重可判無期徒刑,請大家杜絕 *** ,珍愛自己的生命。

2020 *** 最新判刑標準有哪些

*** 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2020年的規定同《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條文規定相同。因不同的罪名而定罪標準不同:分為販賣 *** 罪、非法持有 *** 罪等,但基本罪名的量刑標準中關于“其他 *** 數量大”等標準是相同的。1.販賣 *** 罪的量刑標準分為四檔。第一檔為三年以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其他少量 *** 的。第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40克至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其他數量相當 *** 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 *** ;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 *** 的;向多人 *** 或者多次 *** 的;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三檔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至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其他 *** 數量較大的:(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 *** 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第四檔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他 *** 數量大的:(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 *** 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2.非法持有 *** 罪的量刑分為三檔。第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至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其他 *** 數量較大的:(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 *** 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第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一檔構成,且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 *** 的;(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 *** 的;(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 *** 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檔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他 *** 數量大的:(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 *** 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未經處理的, *** 數量累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 *** 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

國家定

販賣 *** 刑期的標準是什么

一、販賣 *** 刑期的標準是什么 販賣、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走私、販賣、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其他少量 *** 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管制 ,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2)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3)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4)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5)販賣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犯罪 的數量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國家工作人員販賣 *** 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 *** 的;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 *** 犯罪次數、人次、 *** 數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 *** 的,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 *** 犯罪的數量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同時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項的規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7)實施販賣 *** 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販賣咖啡因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實施販賣 *** 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販賣咖啡因二百千克; (6)前述 *** 以外的其他 *** 達到數量大起點的; (7)走私、運輸、販賣、制造 *** 集團的首要分子; (8)武裝掩護走私、運輸、販賣、制造 *** 的; (9)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 逮捕 ,情節嚴重的; (10)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販賣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相當數量 *** 的;國家工作人員販賣 *** 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 *** 的;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 *** 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 *** 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5)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販賣 *** 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 *** 的; (2)存在數量引誘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是嚴禁販賣 *** 的,對于販賣 *** 和吸食 *** 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的處罰,而具體的處罰需要根據所涉及到的 *** 量的標準根據實際的情節來判斷,所以對于販賣 *** 的會根據實際的犯罪情形來決定應該怎樣判刑。

*** 判刑怎么判?量刑標準是什么?

*** 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 *** 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 *** 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 *** 品或者 *** 被用于 *** 犯罪的,根據藥品中 *** 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 *** 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 *** 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于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槍支、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 *** 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 *** 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 *** 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持有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 *** 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 *** 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 *** 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 *** 犯罪進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或者 *** 犯罪所得的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 *** 或者 *** 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四)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 *** 犯罪進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 *** 或者 *** 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非法種植 *** 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 *** 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 *** 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十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 *** 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

(三)其他 *** 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第十一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二)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 *** 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 *** 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 *** 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 *** 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 *** ,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并向其販賣 *** ,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 *** 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 *** 罪和容留他人 *** 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十三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 *** 品、 *** 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 *** 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 *** 品、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提供 *** 品、 *** 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提供 *** 品、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 *** 品、 *** 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 *** 品、 *** 的;

(四)向吸食、注射 *** 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 *** 品、 *** 的;

(五)非法提供 *** 品、 *** 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提供 *** 品、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非法提供 *** 品、 *** 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四條 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傳授制造 *** 、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 ***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 *** 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 *** 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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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 *** 罪量刑標準

販賣 *** 罪的量刑標準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2)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3)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4)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5)販賣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犯罪的數量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國家工作人員販賣 *** 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 *** 的;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 *** 犯罪次數、人次、 *** 數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 *** 的,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 *** 犯罪的數量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同時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項的規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7)實施販賣 *** 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販賣咖啡因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實施販賣 *** 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販賣咖啡因二百千克;

(6)前述 *** 以外的其他 *** 達到數量大起點的;

(7)走私、運輸、販賣、制造 *** 集團的首要分子;

(8)武裝掩護走私、運輸、販賣、制造 *** 的;

(9)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10)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販賣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相當數量 *** 的;國家工作人員販賣 *** 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 *** 的;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 *** 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 *** 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5)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販賣 *** 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 *** 的;

(2)存在數量引誘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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