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履行,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經銷商竄貨行為違反了買賣合同的約定,公司有權根據合同法規定進行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銷商不得未經授權銷售他人的商標專用權人的商品,也不得變更商品原有的商標。經銷商竄貨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公司有權依據商標法進行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使用虛假的商業信譽。根據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事實詆毀他人商品或者服務。經銷商竄貨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公司有權根據該法進行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銷售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經銷商竄貨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公司有權根據該法進行處罰。
總之,經銷商竄貨行為不僅違反了買賣合同的約定,也違反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公司有權根據這些法律規定進行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和消費者權益。經銷商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進行竄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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