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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 2021民法典婚遷能享受征地補償嗎?
- 2021年瀘州占地房屋賠償標準?
- 出嫁女戶口遷出去了,現在娘家拆遷戶口遷回來,還有賠償款嗎?
- 離婚時女方可要求經濟賠償嗎?可要求哪些經濟賠償?
- 土地征收后,出嫁女能否要回屬于自己在娘家的那份土地補償款?
2021民法典婚遷能享受征地補償嗎?
2021民法典婚遷能享受征地補償款,因為婚遷是正當理由的戶口遷入理由,是婚姻關系遷移戶口,婚遷如果是農業家庭戶,就能享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也就能享受征地補償,但各村也有具體情況,有的規定遷移戶口截止日期,超過截止日期的遷入戶口就不享受征地補償。
2021年瀘州占地房屋賠償標準?
第一條為進一步依法推進我市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據國土資源部及四川省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瀘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市、區(縣)人民 *** 是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和責任人,依法組織實施其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門具體承辦,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和配合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對征地農轉非人員采取社會保險安置與貨 *** 置相結合方式安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市、縣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區(縣)人民 *** 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補償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類補償,接受安置,按時交地。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并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
第六條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 *** 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計算依據。
第七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人民 *** 規定標準據實計算支付。
第八條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單位按征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對剩余土地進行調整。
第三章人員安置范圍
第十條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具備以下條件的成員予以安置:
(一)市、縣 *** 發布征地公告或調查公告之日,被征收(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籍農村居民(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或退休人員、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二)從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服現役的義務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級的士官;
(三)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服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的;
(四)被大中專院校錄取時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征地時尚未畢業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含畢業一年后重新再讀學生);
(五)征地公告或調查公告之日起至市縣 *** 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法定撫養贍養、依法生育,并經公安部門認定可以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入戶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項規定上述條件的在籍人員,只辦理農轉非手續,不予安置。
第十一條被征地人員的年齡,以市、縣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基準日,以戶籍管理部門登記的年齡為準。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農轉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于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按人隨耕地走的原則安置,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耕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收后確定的農轉非人員的安置。
第十四條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人均分攤費用,由征地部門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監護人。
第十五條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安置辦法如下:
(一)養老保險
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由征地單位一次性為其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20%×繳費年限。
3.征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總基數的8%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4.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從其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5.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省上的統一規定執行。
(二)醫療保險
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9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征地時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20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2.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當年居民醫療保險繳費×繳費年限。
3.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從停止享受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連續享受9年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征地時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人員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至終身。
(三)失業保險
1.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征地時年滿16周歲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
征地時征地單位為農轉非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包括:1.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月標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距離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實際月數(最多不超過24個月);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瀘州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9%(當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最低標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數);3.生育補助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0.4%;4.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0.15%。因失業保險待遇調整,征地時未繳足的,調整后在 *** 土地收益中列支補繳失業保險費。
2.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從征地單位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得超24個月,且不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育補助金、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支付條件和標準與正常參保失業人員相同。
3.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憑工商營業執照,一次性領取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金,以后不再享受醫療、生育、死亡等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符合城鎮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鎮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七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人員為本辦法第十條人員,和本辦法施行前已征地農轉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員。
第十九條農村房屋拆遷,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房屋拆遷后,被拆遷戶用每人3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面積進行置換,由征地單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積,以貨幣補償方式給予支付(貨幣補償標準另行制定)。結算辦法:貨幣補償費乘以30平方米減去550元/m2乘以30平方米。
第二十條被征地范圍內,在市、縣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長期居住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非在籍人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無房屋產權的,可享受優惠房屋安置:
(一)城鎮居民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結婚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辦法施行前已征地農轉非人員在農轉非前結婚,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農村居民代表證明,夫妻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自己的房屋產權,經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無其他房屋產權的。
(二)符合本款第一項規定條件的未成年子女(含屬城鎮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原農轉非人員的未成年子女)。
(三)與被征地人員存在合法贍養、合法撫養(撫養人員為未成年)關系的人員。
房屋安置結算辦法: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還房面積補助。貨幣還房款按被征地所在地應享受的還房價格扣減550元每平方米后50%乘以30平方米計算。
第二十一條被安置人員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還房安置證明,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時,各有關辦證部門應免收其除工本費以外的屬購房人繳納的各項規費。
第二十二條戶口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繼承、贈與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有房屋產權的,以及集體所有的房屋,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給予補償,注銷產權。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的貨幣還房款,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第二代)確定的等級可在還房款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進行補助。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征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擠占征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 *** 裁決,裁決期間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各縣應制定貨幣還房的具體標準,報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瀘州市人民 *** 關于印發〈瀘州市征地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瀘市府發〔2004〕5號)、《瀘州市人民 *** 批轉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瀘州市征地安置辦法(試行)〉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瀘市府發〔2004〕10號)及其配套文件同時作廢。
在本辦法施行前,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已經市、縣人民 *** 批準,并已落實安置的,仍按原規定辦理。
出嫁女戶口遷出去了,現在娘家拆遷戶口遷回來,還有賠償款嗎?
娘家已要拆遷了,戶口還能遷得回嗎?應是難!難!難!
這是從事過農村征地拆遷工作的筆者,看到此提問首先要質疑的一個問題。那么難以遷回的原因在何處:
(一)一個地方即將開始征地拆遷,區縣 *** 首先就會這個地方的戶口進行凍結,除正常婚嫁和新生兒外,戶籍人員就已鎖定,已沒有機會再遷入戶口。(二)不管一個地方是否涉及征地拆遷,戶口已遷出的出嫁女,沒有十分充足必要的理由(如離婚確無住房,必須搬回娘家居住;或作為獨身子女,需贍養照顧年邁的父母),難以遷回戶口。且即使有充足必要的理由,還須得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同意,這里也難以通過,因社里多一個人,就會影響征地集體收益的分配。能否獲得征地補償,主要取決于是否有承包地。(一)該出嫁女在娘家仍有承包地,且將被征收,不論其戶口在何處,都會按規定獲得征地的相關補償,只是該補償會一并計算到其父母的戶頭上,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一戶為單位進行確權的,至于其父母能否分給嫁出去的女兒,是家庭內部分配的問題。
(二)該出嫁女在娘家已無承包地,且戶口已遷出的,社里征地與其無關,不會獲得征地補償。
(三)若出嫁女戶口確已遷回,若無土地,涉及征地集體收益的,有可能會獲得其中的一部分,但也需根據三分之二以上社員表決通過的分配方案而定,且這部分錢不會有多少,畢竟一個社的社員不少,而總量只有那么一點。
能否獲得房屋拆遷補償,主要取決于是否有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或為房屋產權人的家庭成員。(一)不管出嫁女的戶口在何處,只要有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就會獲得房屋拆遷的各種補償。當然,有可能是父母原來分給她的房屋,也有可能是繼承父母的房屋(這一種情況相對較多)。
(二)若出嫁女戶口確已遷回,并與有農房被拆遷的父母戶口合并在一起,就是被拆遷農戶的家庭成員,應獲得住房安置(這是拆遷補償的重點),房屋拆遷的其他補償應由房屋產權人獲得。
(三)若出嫁女戶口確已遷回,但未與父母的戶口合并在一起,又無住房,是純粹的空掛戶,不會獲得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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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方可要求經濟賠償嗎?可要求哪些經濟賠償?
夫妻之間離婚時涉及賠償,不外乎精神賠償和身傷賠償,出軌或者其他重大過錯行為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如果家暴,可以要求傷害賠償。就這兩個,至于什么青春什么保姆什么生育之類的,法律不認可,那是田園女權發明的賠償范疇。如果一方離婚后無經濟來源或經濟狀況差,可以要求另一方經濟幫助,注意這個幫助不分男女。
土地征收后,出嫁女能否要回屬于自己在娘家的那份土地補償款?
您好,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回答您的問題。出嫁女在征拆過程中,能否作為被安置對象,需要從幾個方面來認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答案。
在征地過程中,存在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情況,且大多以村民會議、村委會決定或者是以當地風俗等形式剝奪婦女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這種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京平征地律師為大家梳理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及其有無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供被征地人了解、學習,進而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是指戶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或生活在該組織,而對該組織的土地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有戶籍在集體經濟組織,又取得了承包土地經營權,并生產生活在該組織內的,應被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從該條的規定看,旨在保護出嫁婦女的合法權益,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的規定來看,應當理解為禁止發包方因承包方家庭成員出嫁等情形收回相應份額承包地而損害承包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是維持出嫁婦女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不能成為確定“農嫁女”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
婦女未出嫁或嫁到本經濟組織內,不涉及戶口的遷移問題,對其成員資格并無異議。但結婚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是結婚到城鎮的,其成員資格就應予以區別認定。
一、出嫁女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嫁到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的成員資格
戶籍沒有遷出,居住生活在婆家,承包土地亦存在,得認定為原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參加原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戶籍已遷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沒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組織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則不能享有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條件之一,依附于娘家的承包農戶,應當作為安置對象,對娘家的征地的安置補助費則享有分配權
2.嫁到城鎮的婦女的成員資格
戶口未遷出,沒有取得非農業戶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鎮婆家居住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原組織成員,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戶口已遷出,已取得城鎮(不設區的市)戶口,居住城鎮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員資格,不能享有土地補償費分配權,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應當享有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安置補助費分配權。
二、嫁入婦女在嫁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庭落戶,男方也可以到女方落戶。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嫁入婦女的戶口遷入了男方集體經濟組織地,并且獲得了家庭承包的土地,因此應當認定嫁入婦女的成員資格,對土地征收補償款依法應享有平等的分配權。
三、離婚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離婚的婦女戶口沒有遷出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且其在出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沒有承包地的,應當認定具有其夫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有權獲得征地補償費。喪偶婦女也是一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的份額,應予以支持。”因此離婚的婦女不因為離婚而喪失分配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的權利。
京平征地律師說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如果出嫁女的合法權利遭受到侵害,可以先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 *** 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意協調、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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