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其中,五日內是指自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計算,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如果在五日內未能送達,應當告知當事人理由,并說明延長期限的期限。同時,行政機關還應當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進行記錄,包括時間、地點、方式等信息。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前,行政機關并不能對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只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后,當事人未按照決定書的要求履行義務,則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如果未能在五日內送達,應當告知當事人理由,并說明延長期限的期限。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前,行政機關不能對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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