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迪慶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2021年迪慶州項目計劃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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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地補償最新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國家的土地政策的下發,云南省當地 *** 就 征地補償 政策有了新的規定,那么云南省征地補償最新標準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呢?征地補償是當地行政部門為促進道路建設,根據土地的類型、使用價值以及土地面積進行評估,依法對征用土地的使用者進行相應補償待遇。 一、云南省 征地補償費 標準為 :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8--10倍補償,水澆地、園地、藕塘按照7--9倍補償,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補償,輪歇地按照6倍補償,牧草地、漁塘按照3--5倍補償; (二)征用種植3年以下新開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2倍補償,并補償開發投資; (三)征用 宅基地 、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補償;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本款(一)、(二)、(三)項的規定辦理。 征用、劃撥林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專家說法:房屋 拆遷 ,問題何在 二、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 (一)被 征地 單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減少50平方米,增加年產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園地、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漁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4倍;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5倍; (五)征用集體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打谷場、曬場、新開墾3年以下的種植地的,為原土地類別年產值的4倍。 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征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按照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設施需要拆遷的,采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為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的補償標準,由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規定; (四)征用打谷場、曬場應當補償建場成本費。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種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征用城市郊區菜地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州、市、縣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統一管理,專款用于新開發菜地。 昆明 市西山區、官渡區每平方米繳納30元;昆明市各縣(含東川區)、曲靖市、玉溪市、縣級市和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鎮每平方米繳納22.5元;其他縣每平方米繳納15元。 經批準征用集體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積調減農業稅和合同訂購糧。征用土地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獲的下年調減。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付給本人外,其余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款用于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勞動力的,主要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有安置條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不再對其安置。征用土地的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辦法,由省人民 *** 制定。 綜上所述, 云南省征地補償最新標準 的下發不僅體現當地 *** 的公開公正,同時也保證當地的公民依法享有被征收土地的補償待遇。在征地補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相關當事人也應積極配合當地行政部門的工作。
[img]農村土地少于0.5畝怎么補償
一、農村土地占地補償標準有明確規定嗎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 *** 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由此可知國家對于土地占地補償的標注是明確了的。
二、農村占地補償的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6.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 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 *** 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7. 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三、征地工作的相關程序
征地工作程序應當如下: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2022年國家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 *** 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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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林地承包期內國家征用賠償標準
(一)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國土資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征地補償標準。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并報省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必須考慮。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
房地一體征收補償標準
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各項補償費的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3至6倍,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各類耕地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在此范圍內制定。征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但是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的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按農業戶口計算,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遷入的戶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數量計算。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但是,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二、征用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場、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參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查批準,可以適當增加
法律依據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九條 征用土地應當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
各項補償費的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3至6倍,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各類耕地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在此范圍內制定。征用園地、魚塘、藕塘、葦塘、宅基地、林地、牧場、草原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但是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國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辦法另訂。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十條 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的生產和群眾生活,用地單位除付給補償費外,還應當付給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的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按農業戶口計算,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遷入的戶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數量計算。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但是,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二、征用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場、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參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審查批準,可以適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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