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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內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分析:刑訴法第十五條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體內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處理犯罪后自首的一般規定,是處罰總原則。
刑事訴訟法八十二條是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這條法條講的內容不是判刑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而是對于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如果打算作案被發現、被人指人犯罪、身分不明或者是有多次作案等的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公安機關可以先拘留。
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是拘留的期限,而不是判刑的年限。刑事拘留的期限最輕為3個自然日,最重可達37個自然日。在特殊情況下,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刑事第八十二條的最輕可能判處拘留三天,最多可能37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第八十二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規定,具體判多久需要根據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否犯罪和具體罪名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一般包括犯罪被察覺、證人指認犯罪、有犯罪證據、毀壞證據、自殺或逃跑、身份信息不真實、重大嫌疑等七種情況。
若是因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依據現有法律,家屬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開庭才能見到。
根據我國刑法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嚴重犯罪的疑似人員,有權先行實施拘留。
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的需要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不得重復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為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了查明案情刑事訴訟法查詢法條,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該條款是針對專業鑒定問題的規定。為了保障專門性問題結論的準確性,規定要求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搜查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140條則關注于搜查記錄的準確性,要求將搜查的情況詳細記錄并寫成筆錄。該筆錄需由偵查人員及被搜查人、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確認。若被搜查人或其家屬在逃,或拒絕簽名、蓋章,則應在筆錄上明確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九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法條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主席令8屆第64號)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法律分析:《刑訴法》第139條是對執法人員搜查公民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是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刑事訴訟法140條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明確指出,在執行搜查行動時,應當將搜查情況詳細記錄在筆錄上。這些筆錄由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以及被搜查對象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蓋章確認。
2、第一百四十條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5、《刑事訴訟法》對此有下列規定:第136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138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6、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和第140條第4款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我國的不起訴有三種,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法定不起訴;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存疑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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