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法院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會如何處理?
1、法院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法律分析:法院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會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會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法律分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如果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應當將漏罪與前罪進行并罰。具體并罰方法,對漏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所判處的刑罰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4、法院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會如何處理 律師解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決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審刑事審判期間又發現新的犯罪
1、二審刑事審判期間又發現新的犯罪:二審期間,判決還沒生效,所以應該稱為“漏罪”,法院可以待檢察院將漏罪案補充起訴后并案審理,實行數罪并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3、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發現新罪名可以加刑。刑事案件一審上訴發回重審,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5、刑訴案件二審中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的,不管事實和證據來源于何處,都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理由如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雖可直接改判,但發回重審更加符合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
刑訴法關于漏罪的規定
法律主觀:關于漏罪、新罪新刑法的規定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漏罪的刑事訴訟二審漏罪,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
同一罪名的漏罪的處罰:漏罪應當先并后減;新罪應當先減后并;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
法律主觀:刑滿釋放后發現漏罪不構成累犯,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才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刑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如果發現的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期,應該可以重新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個人不主張與前罪數罪并罰。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除刑事訴訟二審漏罪了計算再犯、累犯以外,不應對其后的法律行為產生影響。
對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