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民法經典案例(一)
- 2、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 3、有關民事訴訟法的案例
民法經典案例(一)
南京彭宇案是一個引起極大爭議的民事訴訟案。老人徐壽蘭在公交車站被撞倒,指責小伙彭宇為肇事者,彭宇否認。一審法院判決彭宇補償徐壽蘭40%的損失。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后,彭宇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撤訴,一審判決不再執行。彭宇案引發社會對道德危機和司法公正性的擔憂。
一)請求權已產生 (二)請求權未消滅 (三)請求權可強制執行 甲、乙間買賣合同成立,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瑕疵。案例三涉及甲為市立交響樂團小提琴手,妻車禍死亡,乙擅將小提琴與丙的機車互易。甲聞知后心臟病猝發死亡。乙向丙請求返還小提琴,丙拒絕。
彭宇案:信任與公正的試金石2006年,彭宇案以其復雜性引發了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深度討論。盡管徐壽蘭老人指控彭宇撞人,法院判決彭宇適當補償,但隨后的庭前和解以彭宇補償1萬元并撤訴告終。此案揭示了道德缺失與司法信任的脆弱,引發了關于個人行為與輿論影響的深刻反思。
案例一:甲在某大學擺放飲料自動販賣機,乙投入兩個硬幣購買咖啡,咖啡出來后,因機器故障硬幣跳出。乙見四下無人,將硬幣放入口袋,被甲職員發現。問甲能否向乙請求返還硬幣?請求權基礎:甲請求乙返還硬幣,其依據《民法典》第235條。甲請求權已發生,甲為硬幣所有權人,乙為無權占有。
建設工程合同篇 2020年3月1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乙承諾為甲建設廠房,竣工日期定于2022年3月15日,總工程款5000萬元,約定竣工后1個月內支付。期間,由于城市會議,工程暫停兩個月。乙曾書面申請工期順延,但甲與監理未予認可。
依法保障老年人居住權利的典型案例:徐某道與梁某威居住權糾紛案。案件概要 徐某道與梁某威,兩人為繼母子關系。梁某威的父親于2007年購入中山市三鄉鎮一處房產,2011年與徐某道結婚,2014年梁某威的父親離世。同年,徐某道與梁某威簽訂協議,允許徐某道在該房產內居住直至百年歸老。
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劉某因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法院決定由法官張某和人民陪審員喬某、吉某組成合議庭,張某任審判長。劉某得知陪審員喬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請被張法官當場拒絕。
A市實達公司與B市發電廠在B市訂立購銷汽輪發電機組合同。合同約定:由A市實達公司提供給B事發電廠汽輪發電機組一套,并負責安裝調試,安裝調試地為B市發電廠。
案例 公開審判制度。[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訴狀中稱 ,被告乙原是其營銷部經理 ,被丙公司高薪挖去 ,在丙公司負責市場推 銷工作。
有關民事訴訟法的案例
請針對上述案例民事訴訟與執行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報告(包括簡述案例民事訴訟與執行案例,指出案例爭議焦點及其法律適用,并從案例所涉及的法學理論的角度進行分析)。 案例三:民事訴訟法案例 李春與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關區無線電廠家屬樓,但在老家乙市郊區有房6間,由其長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婦遇車禍雙亡。老人的長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
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共同訴訟有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類型。
案例中存在以下問題:金永達公司委托陳某出庭應訴,但陳某不是金永達公司的職員或律師,因此其無權代表金永達公司出庭應訴。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正確的處理方式是金永達公司應該指派其合法代表人或律師出庭應訴。
乙死亡引起繼承法律關系 問:法院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錯誤。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幾條忘了。也可能是民訴意見中出現的。問:A可否與B自動恢復婚姻關系?A的兒子D之間的收養關系是否無效?都不行。參見民法通則的解釋。六。可以。
所欠債務仍須償還,不因沒有償還能力而消亡,可通過變賣財產的方式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