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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程序公正的模式
程序公正的模式
明確性, *** 行為的可量化要求,有利于公眾監督。 現實考量,人無法從上帝視角評判,結果正義的實現往往受限于現實條件。 預期管理,清晰的程序帶來穩定的社會預期。 我個人的觀點是,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相輔相成。
根據錫博特(John W.Thibaut)和華爾克(Lanren walker),程序公正性是指對于決策制定者使用政策、程序、準則以達成某一爭議或協商結果的公平知覺。簡單地說,程序公正性是決策過程被判斷為公正的程度,是對制定決策的程序的評價。程序公正性所涉及的是程序變動的社會心理結果,特別強調公正性判斷的程序效果。
實體公正就是應用的權利、義務都落到實處。程序公正就是實現實體正義的過程符合法定的程序。舉例,甲因搶劫被抓。事實很清楚,就是甲干的,但是沒有足夠的證據。此時,如果放了甲,維護了程序正義但沒有維護實體正義。如果刑訊逼供,取得了證據,反之。只有用合法的方法取得確鑿的證據,才是二者兼顧。
【答案】:D 公正原則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要求。實體公正的要求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不偏私;平等對待相對人,不歧視;合理考慮相 關因素,不專斷。
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就是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并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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