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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四個證明標準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民事訴訟舉證標準是包括四項內容的: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以及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判才是正確的。
一般而言,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 1 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2 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 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 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判才是正確的。
民事訴訟的證據證明標準: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規定是什么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2、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4)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
3、法律分析:當事人發現鑒定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4、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應當準許重新鑒定,即: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請求重新鑒定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民事訴訟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當事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有效地請求重新鑒定并影響已有結論的正確性。
6、法院才應予以準許。不再象第一種只要有證據支持反駁的理由即可,而是要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的錯誤之處,方可進行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民事訴訟
司法鑒定民事訴訟鑒定的標準的時間不算民事訴訟時間民事訴訟鑒定的標準,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鑒定的標準的審限是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法律主觀民事訴訟鑒定的標準:委托 (1) 司法鑒定機構 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費用的承擔,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由國務院令第481號規定。法律明文指出,訴訟過程中產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應由主張方直接支付給相關機構或單位,法院不代收代付。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基本原則,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有哪些?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有哪些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應當準許重新鑒定,即: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條件是當事人對法院委托鑒定部門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的,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存在法定四種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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