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的管轄權有異議時,
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1、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的管轄權有異議時,
二、管轄權異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狀中提出,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管轄權異議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確定的管轄權有異議,但不影響案件審理。”
三、管轄權異議的實踐案例
1、2018年,一起涉及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認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可以提出異議。但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不能改變案件的管轄權,應當繼續審理案件。2019年,一起涉及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在江蘇省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認為江蘇省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可以提出異議。但是,江蘇省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不能改變案件的管轄權,應當繼續審理案件。
四、管轄權異議的法律效力
1、管轄權異議的法律效力是指,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案件,但不受當事人的異議影響,案件的管轄權仍然由司法機關確定。管轄權異議的法律效力還包括:當事人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管轄權異議,但這種異議不能改變案件的管轄權;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審理案件,不得受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影響。
五、管轄權異議的影響
1、管轄權異議可能會影響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效率,因為司法機關需要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以確定案件的管轄權。管轄權異議也可能導致案件的延期,因為司法機關需要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以確定案件的管轄權,這可能會延長案件審理的時間。
結論: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的管轄權有異議時,管轄權異議的法律效力是指,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案件,但不受當事人的異議影響,案件的管轄權仍然由司法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