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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取保候審沒錢交保證金也沒有擔保人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 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是什么
- 4、提請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取保候審沒錢交保證金也沒有擔保人
如果交納不了保證金,可以提出保證人。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不會被放出來。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經(jīng)辦案機關決定后,可予以取保候審,但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如果既沒有錢交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也無法提出保證人,可能無法取保候審,但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監(jiān)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第六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 被拘留的人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 檢察院審查 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68條規(guī)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繳納保證金;而是提供保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提請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
1、法律分析:提請逮捕的期限一般為3日。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
2、法律分析: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內(nèi),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經(jīng)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
3、法律分析:逮捕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4、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因案件不同而不同,最長期限是2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1、該問題引用的法律條款錯誤,應該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該款規(guī)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這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據(jù)。
2、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68條規(guī)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繳納保證金;而是提供保證人。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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