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大家好,今天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地上建筑補償標準,以及2021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相關問題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們最大的動力,謝謝大家了哈,下面我們開始吧!
本文目錄
2021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 用地的補償標準
答:1、針對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 征用或征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后兩項發到居民手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
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賠償標準
一、商業用地征地補償標準
1、若房屋和土地分開補償,則土地按商業用途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按重置成新價補償。此外,還有搬遷補助、正常營業的還有停產停業損失。
2、如房地合一補償,則按照商業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確定)進行補償。此外,也有搬遷補助、正常營業的還有停產停業損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綜上所述,如果當地出現征地的情況,可以用用本文的相關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出現了商業用地征地的情況,要是房屋和土地是分開補償的話,將有可能按土地商業用途補償,房屋以及地上的附著物都有可能重置成新價補償。
2020年土地賠償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 *** 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建設用地侵權賠償標準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是侵權行為。應向法院起訴,主張拆除或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侵權行為與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為兩者客觀上均造成了地上物的損害,但區別在于主觀故意不同。侵權行為主觀上需具有過錯,其行為沒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為,主觀上并沒有過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通常會形成“先毀后補”的合意。侵權人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而土地征收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并不具有懲罰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權屬爭議是否屬于侵權行為?
土地權屬爭議指的是某宗土地權屬不清,未經人民 *** 依法確權登記的情況下,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事提出主張,從而構成土地歸屬的爭議事實。土地權屬爭議依法應當有人民 *** 處理,人民 ***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糾紛時依職權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對 *** 的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進行行政復議或者直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未經人民 *** 處理的土地全速爭議案件,是不可以就土地權屬爭議本身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只有當人民 *** 對土地權屬爭議做出處理決定之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訴,此時的訴訟也不是針對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為當事人,而是以 *** 為被告的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是在土地權屬明確、合法的情況下,因為不享有土地權屬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權屬的人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是一方當時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為,起訴到法院也是按照民事訴訟案件受理。
綜上所述,持有土地使用證的一方可以合法的使用土地,他人不得占用,如果私自占用土地造成侵權的,受到侵害一方可以主張賠償,標準就按照土地實際發生損失計算。解決這種糾紛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訴,這種侵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關于地上建筑補償標準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