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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辯論主義的歷史溯源
辯論主義,作為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源自德國學者肯納在1801年提出的概念,其核心理念是法院應尊重當事人在訴訟資料(事實與證據)提出方面的自由。谷口安平和德國學者認為,事實依據和證據的提出是當事人自治的領域,法院主要負責裁判,不主動探知或收集事實資料。
多元說認為辯論主義的形成源于《民事訴訟法》的多種考慮,如私人自治、高效發現真實、公平裁判等。竹下守夫等學者支持這種多元視角,認為它在訴訟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在中國,辯論原則的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包括平等的當事人地位、舉證責任、法院主動調查的限制以及訴訟公正性。
辯論主義的理論基礎是私法自治,它保障當事人的自我歸責和參與權,防止突然襲擊的裁判。盡管辯論主義存在局限,如可能導致實質不公或訴訟拖延,但通過釋明權制度可以彌補這些問題,確保程序公正和判決的正當性。
在民事訴訟領域其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 多元說:這種觀點認為在民事訴訟中之所以采取辯論主義,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發現真實,防止出其不意的攻擊,確保對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賴等多元根據,它是在漫長的訴訟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由于該觀點所依據的根據不是單一的,故稱多元說。
法院和當事人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對矛盾,二者同時作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特定訴訟權利,承擔特定的訴訟義務。學理界通過對這兩大原則的內涵、依據和起源進行了歷史考察和分析研究,從而發現這兩項原則與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原則有著根本性的區別。
簡述當事人的特征及其類型
1、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又稱“對抗制訴訟”、“辯論主義訴訟”、“競爭主義訴訟”是英關法系國家采用的訴訟模式。對抗制訴訟模式的主要特征是:(1) 法官不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2) 案件事實的發現通過控訴方和辯護方的舉證和辯論,在法庭調查中實行交又詢問制度。
2、在法律訴訟中,適格當事人是指擁有在特定案件中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并實施訴訟行為的資格。這種資格被稱為訴訟實施權,只有具備這項權利的人才能被稱為適格當事人。法院的判決僅對適格當事人有效,對于不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可能會駁回起訴或更換當事人,因為他們的訴訟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
3、行政訴訟當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訴訟作為“民告官”的訴訟類型,其當事人身份具有鮮明的恒定性,即 “兩造恒定”。行政訴訟的原告恒定為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恒定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
4、當事人陳述分為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也可以分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自認兩類。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第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
5、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中辯論主義基本內容?
在我國辯論主義特點民事訴訟,辯論主義乃是對于民事訴訟的實體形成面中有關當事人之間攻擊防御機制的理論概括。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處分原則) 一起,構成辯論主義特點民事訴訟了當事人主義的兩大支柱。
辯論主義的核心內容在于訴訟過程中的事實認定和證據使用。德國法學家肯納的觀點強調,只有經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才能成為法院判決的基礎,未經提出的事實不得作為判決依據,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除非在當事人請求下進行。
在德國民事訴訟史上,辯論主義經歷了從職權探知主義的反對到回歸的過程。19世紀自由主義思潮推動了辯論主義的回歸,并成為《德國民事訴訟法》的基礎原則,盡管立法中沒有明確使用這個詞。
辯論主義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有關訴訟資料只能由當事人提出,否則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的一項訴訟制度或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審理對象的訴訟標的首先由原告提出,原告同時還要以具體的事實主張和證據來進一步明確審理對象,被告則通過否認、自認和反證、反訴等防御活動,同時發揮著形成審理對象的作用。
多元說認為辯論主義的形成源于《民事訴訟法》的多種考慮,如私人自治、高效發現真實、公平裁判等。竹下守夫等學者支持這種多元視角,認為它在訴訟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在中國,辯論原則的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包括平等的當事人地位、舉證責任、法院主動調查的限制以及訴訟公正性。
他包含兩方面的內容辯論主義特點民事訴訟: (1)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繼續依賴于當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依職權主動啟動、推動民事訴訟程序,這被稱為處分權主義 (2)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動地依職權在當事人指明的證據范圍之外收集證據他們裁判所依賴的證據資料只能依賴于當事人,這就稱為“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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