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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訴訟的舉證原則是什么
1、三大訴訟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的舉證原則: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刑事訴訟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舉證責任由被訴的行政單位承擔?!痉梢罁俊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刑事訴訟由于無罪推定原則。行政訴訟實行的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被訴的行政屬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3、基本上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最高院的《證據規定》及三大訴訟法,以下幾個為“舉證責任倒置”:醫療事故、環境侵權、勞資糾紛、動物傷人、建筑物侵權等幾個領域,一般為侵權領域(但基本的事實,當事人還是應當向法院主張的,不涉及舉證責任分配)。
4、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 證據 。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種將舉證責任指向被告的規定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5、證明責任,簡單地講,就是對主張的事實應提供證據并予以證明的責任。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我國的三類訴訟的舉證責任,因案件性質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舉證責任原則。當然,三類訴訟的舉證責任,也分別有特殊情況下的不同舉證責任分擔。民事案件舉證責任當事人舉證責任。
6、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是由公訴機關或自訴的原告進行舉證,被告人沒有舉證的義務。三大訴訟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1、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民事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三大訴訟的舉證原則: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刑事訴訟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舉證責任由被訴的行政單位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3、刑事訴訟應當由控方進行舉證,而民事訴訟應當由當事人進行舉證,雙方當事人有各自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后,應當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方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控方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構成犯罪,控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被告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4、不一樣,在民事訴訟中主張的是誰主張誰就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主張的是被告即行政機關負責舉證。雖然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屬于基礎法,但是在處理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多的不同。
5、民事訴訟一般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刑事訴訟中除自訴案件外,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這一原則下,主張事實成立的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當該項事實在法律上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6、刑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承擔主體是不一樣的。在刑事案件的舉證中,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我國的第一審法院的定罪判決,必須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證據不足,第二審法院將予以撤銷或改判。即使是生效的判決,如果證據不足,也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
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
1、舉證責任倒置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如下:公司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勞動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發生勞動爭議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是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張權利一方舉證,而由另外一方舉證的法律制度。公司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負擔舉證責任,而由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4、在刑事領域,舉證責任倒置也有體現,比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需要證明自己的財產來源合法。這與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刑事中由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在工傷認定中,《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當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持異議時,由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5、民法典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如果自己證據不足或者難以獲取,可要求對方出具證明。對方未能提供證明,視為應承擔不利后果。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必須舉證證明其主張的事實,而被告只需要進行抗辯。但在某些情況下,原告難以獲得必要證據,導致證明難度大,這時候就需要依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6、例如,一方在訴訟中陳述不利于自己的事實并承認,另一方無需提供證據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倒置;在舉證責任倒置中,被告需證明特定事實,未證明則可能敗訴;即使原告發起訴訟,也需對部分事實進行舉證。這表明在這些特定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并非傳統意義上的“誰主張,誰舉證”,而是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調整。
法律舉證的三個原則
法律舉證的三個原則是是什么法律舉證的三個原則如下:(1)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2)刑事訴訟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3)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舉證責任由被訴的行政單位承擔。
舉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在舉證原則方面以“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為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為輔。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張,該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有的主張,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分析: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都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第三人都對自己的主張是否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分情況而定。
舉證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原則包括: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等。民事案件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后果。 (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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