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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
1、法律定位 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50的人刑事訴訟50;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并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3、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 申請重新鑒定 或勘驗的權利。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當事人有以下權利:進行陳述的權利。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法庭調查時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
拒執罪探視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有哪些規定?
關押期間,除 律師 外一般不許他人會見,也不能使用通訊工具。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請 委托律師 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詢問涉嫌的 罪名 ,可以會見嫌疑人。
《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乎帶巧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不一定,拒執罪屬于公訴案件,符合相應條件的也適用于自訴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機關偵察后,再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當事人請求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