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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160條
-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是什么?
- 3、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哪一項辦案期限是不能重新...
- 4、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請詳細點,謝謝!
- 5、新刑訴法16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 6、刑訴法160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160條
1、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刑事案件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若是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新 刑訴法 16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 偵查羈押期限 。
4、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第160條規定的法律內容主要是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一個規定,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應該做到十分清楚犯罪事實,且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并且能夠寫出起訴意見書,然后再將案件進行移送。
5、第一百六十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是什么?
1、第一百六十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2、四百五十22條本法施行10月1日,1997年上市的內應是一個常設委員會出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執行本日期法律無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是對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及其親屬進行保護的規定,其目的在于排除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以確保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哪一項辦案期限是不能重新...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所以D不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在偵查期問。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可見,選項B中的情形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亦不符合題意。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1款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可知,B項不當選。
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請詳細點,謝謝!
1、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4、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新刑訴法16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新 刑訴法 16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 偵查羈押期限 。
法律主觀:醉駕160有可能被免于起訴。根據法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法律客觀: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60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 偵查羈押期限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第160條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68條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繳納保證金;而是提供保證人。
刑訴法160條的內容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訴法第160條的內容為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刑事案件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若是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新 刑訴法 16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 偵查羈押期限 。
4、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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