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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無須提供證據證明事實的事實有哪些?
1、自然規律及定理。自然規律及定理是已經被無數前人所證明過的事實,因而無須證明。(3)眾所周知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指一定區域內大多數人都知道的事實。
2、當然包括了案件審理的法官,既然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無須加以證明。在案件審理中,是否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判斷。在訴訟中,允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所主張的眾所周知事實的不真實。
3、下列幾種情況原告無須舉證證明: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4、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可以認定的事實。立法及司法解釋確立免證事實,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負擔,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中,有些事實是顯著事實,其真實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經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或經公證機關所確認,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
5、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目的是為了使真偽不明的事實明確。但不用當事人舉證便能查清事實及某些事實無需查清的情況下,就可以免除當事人相應的舉證責任。免除舉證責任主要有事實無須查、無須舉證便能查清兩種情況。
刑事訴訟中誰負責舉證
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承擔依法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犯罪的職責和義務。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承擔收集證據,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公訴案件中,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這意味著,檢察院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有罪。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承擔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自訴人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持其指控,如果無法提供足夠證據或者證據不被法院采信,自訴人應當撤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為公訴人的舉證責任和辯護人的舉證責任。
如果是自訴案件,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如果是公訴案件,舉證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就是公訴方和辯護方在審判中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之案件事實的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通常由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承擔。具體來說,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方,需要負責收集和提供證據來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他們需要向法庭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指控,包括物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也需要負責收集和提供證據。
報案后需要提供證據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報案后不需要提供證據,但是需要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存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法律分析:報警人不一定要給出證據, 因為報警人并不非得是事件當事人。至于報警人報的是假警情。一般公安人員現場認定。至于立不立案是需要回派出所才能決定。對于極個別的人報假案民警只是口頭警告處理并沒有采取措施。對于惡意多次的報假案的干擾警察正常出警的就需要接受治安處罰處理。
報案時必須提供證據材料嗎報案時不是必須提供證據材料的。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警或者撥打報警電話進行。報警指因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失而通過電話、網絡、信件等方式向警方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信號。
如果是屬于公訴案件,報警立案不需要證據,舉證責任屬于公訴機關的職責;如果是屬于自訴案件,報警立案需要證據。但不管是否提供證據,公安機關都會依法受理并制作相應筆錄。報案立案流程是什么?當群眾遭遇不法侵害時,或者發現犯罪線索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刑事訴訟法證明的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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