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房屋拆遷土地補償款歸誰補,以及房屋拆遷土地補償款歸誰補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土地確權后被征用補償款歸誰
- 2、地租給別人30年拆遷補償給誰
- 3、房屋拆遷補償費歸誰所有
- 4、征地補償款歸誰支付?
- 5、拆遷安置補償費該歸誰
- 6、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
土地確權后被征用補償款歸誰
1、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補償款歸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農村土地的,土地補償款歸村集體所有,不是給農民的補償。
2、對于土地征收中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歸青苗或者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享有。即屬于實際耕種土地的農民享有。
3、對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補助費,由享有安置權利的村民享有,直接發放到村民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img]地租給別人30年拆遷補償給誰
轉包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接包人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我們通過這兩個概念發現,這兩種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沒有發生變更,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應該這樣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具體來說,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所有,不過關于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于地上附著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著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著物使用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如果在轉包和出租時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前面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后雖然實際在使用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并沒有發生改變,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權利人,其無權請求土地補償費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該筆補償費應由作為物權人的轉包人、出租人取得。
雖然,轉包人或者出租人在征地補償中享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但是并不能說土地補償與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無關系。合同當事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征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所以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土地轉包出租后土地征收拆遷補償款歸誰所有,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于安置的對象范圍,而承租人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房屋拆遷補償費歸誰所有
房屋拆遷補償費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征地補償款歸誰支付?
農村集體土地 被依法征收后,應由當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 土地補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 *** 批準后,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及第26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所有”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為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戶要求當地 *** 或占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的要求是錯誤的,而且,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拆遷安置補償費該歸誰
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費應歸被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費包括對被征收房屋價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的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等一系列損失作出的相關補償。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并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視情況而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關于房屋拆遷土地補償款歸誰補和房屋拆遷土地補償款歸誰補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