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刑法第285條的量刑情節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刑法第285條的量刑情節有哪些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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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
(一)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 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相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至于犯罪行為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身份,對本罪的成立不產生影響。一般來說,犯本罪的行為人大多具有較高的電腦水平和網絡技術,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網絡能熟練利用。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獲取不屬于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但希望獲取這些數據的犯罪意圖。這方面要注意兩問題:首先,犯罪行為人認識到了行為的違法性。刑法第285條第2款中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的表述。這是在客觀上對犯罪行為的法律屬性描述,也說明了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方式和實行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但是,這并未要求犯罪行為人非常清楚地認識到行為方式和實行行為違反的相關國家規定,而只要犯罪行為人知道本人無權進入某些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無權獲取一些有關數據,從而就能確定犯罪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其次,主觀罪過方面為直接犯罪故意。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被認為“獲取”,“獲取”在本罪的意義是指犯罪行為主體基于的占有或擁有欲望而實施的占有行為對象的犯罪行為,實施此類行為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取得對象的強烈意愿,因此,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對于行為對象有占有、希望得到的意愿,從而就可確定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故意是屬于直接犯罪故意。 (三)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客體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僅限于使用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脫離計算機信息系統存放的計算機數據,如光盤、U盤中的計算機數據不是本罪的保護對象。這里的數據,不限于計算機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還包括權利人存放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各種個人信息。上述的數據不被非法獲取,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重要表現。作為對刑法典第285條的補充,本罪擴大了受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范圍,即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本罪的危害行為是非法獲取前述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計算機數據的行為,這里的非法獲取是指未經權利人或者國家有權機構授權而取得他人的數據的行為。 (四)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從而獲取這些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為,并且情節嚴重。這意味著刑法保護的范圍擴大,涵蓋到教育、衛生、商業等各大行業,還包括個人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該款條文概括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途徑: 1、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國家規定”在這里不指國家的全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不得侵入刑法典第285條第1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規定,和“不得常用其他技術手段”的規定。這些規定在我國包括了以下法律法規,《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 2、行為人采取了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他技術手段的行為方式。“侵入”是指行為人采用破解密碼、盜取密碼、強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在沒有得到許可時違背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人或所有人意愿進入其無權進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常見的方式是利用他人網上認證信息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3、犯罪行為人的行為表現是獲取特定的數據。第一,獲取數據的行為在法律上是違法的,行為人是沒有權力獲得這些數據的,行為人的行為也違犯了相關國家規定。第二,“獲取”指占有或擁有特定數據,表現為把數據復制一份出來,存于個人電腦、移動硬盤和私人電子郵箱中。“獲取”的具體行為方式是秘密的,即數據的控制人和所有人或正在傳輸信息系統數據的人不知數據被人獲取,但公開的行為方式也是可以成立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控制者和使用者等明知他人在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是無法阻攔。第三,犯罪行為人只通過復制的方式而得到他人數據,無采用植入病毒、埋伏數據炸彈、直接刪除、隨意修改等行為方式對數據進行破壞活動。 4、行為對象為刑法第285條1款規定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處理、存儲、傳輸的數據。第一,犯罪行為人針對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可以為非國有單位、組織、個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也可為國家機構和國有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第二,“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是指存放在信息系統中的數據,可包括圖片、文字、影音資料、專有的程序或者軟件等,它們的狀態或是處于存儲狀態下,或是正被有關人員編輯,或正被傳輸,傳輸行為方式則為通過網絡發送到其他終端和通過一些專門工具發送到移動存儲設備上。 5、本罪為情節犯。要構成本罪,須具有情節嚴重。但什么是情節嚴重,這需要司法解釋明確。“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大量獲取他人計算機數據的行為。即為獲取數據數量多、對比較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了非法獲取行為、犯罪行為加重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作負擔、犯罪行為人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有很重要意義、犯罪行為人取得了較大利益等等。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罪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285條第2款明確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img]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最新解釋
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內容如下: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主旨
本條是關于強制醫療的決定權、申請程序及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規定。
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強制醫療決定權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在決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時,首先應當判斷行為人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是否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如果行為人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這里的“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某些程序性問題或者依法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某些問題進行處理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的決定在作出后,一般都是立即生效,不能上訴或抗訴,但法律對有些決定也作了特別規定,如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對證人不出庭的拘留處罰決定、違反法庭秩序的罰款、拘留處罰決定和強制醫療決定等,有關人員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款是關于強制醫療的申請程序的規定。本款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鑒定,如果鑒定結果確認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且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撤銷刑事案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然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而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法律文書,應當寫明需要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基本情況、案件認定的犯罪事實、鑒定情況、處理的意見和理由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等。
二是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這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安機關在移送案件時提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的,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對于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另一種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經過審查,發現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三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如果發現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需要鑒定的,可以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如果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且屬于依法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對該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抗訴。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如果認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而不需要將該案再退回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第三款是關于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到對精神病人的鑒定需要很長時間,且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本身是非常危險的,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放任其在社會上,可能會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也可能危及其自身安全;另一方面考慮到對精神病人采取的措施應當以治療
刑法第285的直接接經濟損失都有哪些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以上規定中,定罪和量刑的情節均不含“直接經濟損失”,而是采取的“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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