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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最新解釋
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內容如下: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主旨
本條是關于強制醫療的決定權、申請程序及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規定。
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強制醫療決定權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在決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時,首先應當判斷行為人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是否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如果行為人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這里的“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某些程序性問題或者依法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某些問題進行處理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的決定在作出后,一般都是立即生效,不能上訴或抗訴,但法律對有些決定也作了特別規定,如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對證人不出庭的拘留處罰決定、違反法庭秩序的罰款、拘留處罰決定和強制醫療決定等,有關人員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款是關于強制醫療的申請程序的規定。本款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鑒定,如果鑒定結果確認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且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撤銷刑事案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然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而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法律文書,應當寫明需要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基本情況、案件認定的犯罪事實、鑒定情況、處理的意見和理由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等。
二是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這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安機關在移送案件時提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的,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對于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另一種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經過審查,發現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三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如果發現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需要鑒定的,可以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如果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且屬于依法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對該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抗訴。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如果認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而不需要將該案再退回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第三款是關于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到對精神病人的鑒定需要很長時間,且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本身是非常危險的,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放任其在社會上,可能會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也可能危及其自身安全;另一方面考慮到對精神病人采取的措施應當以治療
我國首次界定計算機犯罪的法律
我國97《刑法》首次對計算機犯罪作了規定。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2〗計算機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計算機犯罪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的人都可以進行計算機犯罪。一般來說,進行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具有一定計算機知識水平的行為人,而且這種水平還比較高,至少在一般人之上。
我國《刑法》第285條、第286條是對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數據(程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的規定,依筆者之見,這兩條規定都有需要完善和明確的地方。
1、第285條,它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罪屬于行為犯,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客觀上是采用非法跟蹤、解密等手段侵入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客體只限于“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那么非法侵入金融證券機構、海陸空運輸系統、企業的內部商業局域網絡等計算機信息系統是否構成本罪呢?該條文采取的是列舉法的表述方式,因此就排除了其他行為構罪的可能。筆者以為應當擴大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范圍,即只要是未經許可(或未具備相應的職權)、非法侵入的,不管其對象是國家核心部門的系統還是普通公民的個人系統均應按“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
2、第286條,這一條有三款,第一款是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行為,第二款指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和程序的行為,第三款是指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第三款的規定清楚明了,在司法操作上不會存在疑義。但第一、二款在犯罪客體上卻容易引起歧義,即:究竟要對誰的計算機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以及對誰的計算機系統的數據、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才構成本罪?事實上用戶完全有權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配置,你可以將所購買的CPU超頻使用,也可選擇安裝或刪除Windows 98 捆綁的IE 5.0瀏覽器,還可以決定自己的計算機是作為普通辦公/家用機型還是作為圖形工作站來使用,至于對數據的“刪、改、加”則更是每天開機必做的工作,這些決定或操作是犯罪行為嗎?顯然不是。筆者以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負有特定職責的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商業網絡等的程序員、管理員、操作員,其有意或因重大過失實施了《刑法》第286條第1、2款所規定的行為或操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二是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并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至于個人用戶在本地機器上所進行的所有操作,只要沒有違反相關軟、硬件的購買使用協議或網絡管理的規定,就不在刑法的調整范圍之例。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覽表
法律解析:
刑法 罪名 的法理分類如下: 1、類罪名與具體罪名。類罪名是一個類犯罪的總名稱。具體罪名是各種具體犯罪的名稱。 2、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概括罪名。單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 犯罪構成 的具體內容單一,只能反映一個犯罪行為,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法量刑的標準是多少
這個是需要相應的形式來決定刑事處罰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其他刑法加刑有罰金和沒收財產,對于單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判處應該是15年,對于觸犯多項罪名的最高應該會判處25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img]違反刑法285條的案例
趙吉操縱證券價格交易案---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抬高股票價格獲利的行為如何處理?(《刑事審判參考》第七輯),案例及其處理方法如下: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吉吉,男,29歲,上海市人,大專文化程度,石家莊信托投資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交易清算員,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吉吉為了抬高股票價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拋售股票時獲利,利用計算機侵入三亞中亞信托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該部待發送的委托數據進行修改,以致“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被抬高。趙吉吉及其朋友乘機拋售股票獲利數萬元,而三亞營業部因此遭受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趙吉吉的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還應當責令其給被害單位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趙吉吉辯稱:關于“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開盤時漲停(即股票價格上漲至前市該種股票收盤價格的一定比例時,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漲措施)一事,我沒有明確告訴過高春修,其拋售“蓮花味精”股票,與我無關。
趙吉吉的辯護人辯稱:趙吉吉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修改,對其行為應當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趙吉吉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對造成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也表示愿意盡力賠償,故對趙吉吉應當從輕處罰,并應當適用緩刑。另外,被害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除與趙吉吉的行為有關以外,強制平倉也是一個原因,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吉吉曾受過電子專業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從事證券交易的經歷,諳熟證券交易的電腦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趙吉吉到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通過操作專供客戶查詢信息所用的電腦終端,非法侵入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現該系統中的委托報盤數據庫未設置密碼,即萌生了通過修改該數據庫中的數據抬高上市股票價格,以便使自己在拋售股票時獲利的念頭。4月15日,趙吉吉再次通過三亞營業部的電腦侵入該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先復制下委托報盤數據庫,再對該數據庫進行模擬修改。當修改獲得成功后,趙吉吉即決定次日實施。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縱股市變動趨勢的“能耐”,趙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購進“蓮花味精”股票,待該種股票價格上揚時,拋售獲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時,被告人趙吉吉在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里通過操作電腦終端,對三亞營業部準備向證券交易所發達的委托報盤數據內容進行了修改,將周某等5位股民買賣其他股票的數據,均修改成以當日漲停價位委托買入“興業房產”198.95萬股、“蓮花味精”298.98萬股。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上述修改過的數據被三亞營業部發送到證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大幅度上揚。趙吉吉乘機以漲停價拋售了其在天津市國際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帳戶上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獲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也將受趙吉吉示意買入的8.9萬股“蓮花味精”股票拋出,獲利8.4萬余元。由于擁有這兩種股票的股民都乘機拋售,使發出買入信息的三亞營業部不得不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的價格買入,為此需支付6000余萬元的資金。三亞營業部一時無法支付此巨額資金,最后被迫平倉,遭受經濟損失達295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為三亞營業部追回經濟損失40余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告人趙吉吉的履歷和趙吉吉原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趙吉吉畢業于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應用電子專業,曾先后在兩家從事證券交易的單位工作,熟識證券行業計算機操作業務。趙吉吉的供述也印證了上述事實。
2.三亞營業部1999年4月16日的報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報告”證實:三亞營業部經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委托報盤的數據庫先后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報告”還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經復制過數據庫,并進行刪除和修改。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與上述情況反映相符。
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的資金帳戶對帳單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該帳戶有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印證了趙吉吉關于想使自己原先購入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在拋售時能減少損失的供述。
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技術部經對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后作出的情況分析和三亞營業部電腦操作人員周斌的證言證實: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的委托報盤數據庫未設置密碼,只要掌握一般計算機知識和了解證券行業計算機系統特點,便可侵入并對其中數據進行修改。證實的情況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偵查實驗情況記錄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關于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中委托報盤數據庫被侵入并被修改數據的現實可行性結論”鑒定書,與三亞營業部的“分析報告”和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亞營業部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的結果、該部4月16日的現場監控錄像帶以及被告人趙吉吉所在單位的同事王洋、劉景亞對監控錄像帶中人物圖像指認的結果證實:趙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過三亞營業部營業廳,通過操作計算機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并將待發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托買賣其他股票的報盤數據作了修改。
將5位股民的原始委托數據查詢單與被修改的數據進行對照后證實:股民周某某、李某原于4月16日委托買賣“審能股份”、“豐華圓珠”的數據,被改為以漲停價10.93元分別買入“興業房產”99.9萬股和99.05萬股;股民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原于4月16日委托買賣“金健米業”、“歲寶熱電”和“福建水泥”的數據,被修改為以漲停價12.98元分別買入“蓮花味精”99.99萬股、99.03萬股和99.96萬股。5位股民委托報盤數據被修改的內容,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陳述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蓮花味精”股票會在16日下午漲停,可以買進一些。于是,他在4月15日囑其代理人王琦華買進了“蓮花味精”股票7.9萬股,王琦華本人也跟著買進同樣股票1萬股。高春修的陳述得到王琦華證言的印證。高春修、王琦華的證言還證實: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開盤,即以漲停價委托賣出在4月15日買入的“蓮花味精”股票。趙吉吉供認,曾叫高春修事先買些“蓮花味精”股票。
5.三亞營業部的報案報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單、三亞營業部財務人員孫春皎關于其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陳述、被告人趙吉吉拋出“興業房產”的交割單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的證言證實:趙吉吉非法修改數據后,即電話通知天津市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將其名下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賣出;被趙吉吉修改過的數據在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即被發送到交易所,兩種股票的價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漲停價位,引起這兩種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揚,出現異常波動;有總價格6000余萬元的近500萬股的兩種股票被三亞營業部買入,最后導致平倉,造成該營業部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扣除公安機關追回的部分損失外,尚有240多萬元無法追回。同時,這些證據也反映了趙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機拋售股票從中獲利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審查和庭審質證,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同時,涉及計算機的各種犯罪也逐漸增多,日漸成為社會不安定的一種因素。因此,依法懲治針對計算機和使用計算機進行的各種犯罪,已成為刑法的重要任務。
被告人趙吉吉身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理當自覺執行證券管理制度、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但其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價拋售,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地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給三亞營業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趙吉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趙吉吉違法所得的7277.01元,應當予以追繳;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給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造成的經濟損失,趙吉吉應當賠償。
注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其中第(四)項將“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規定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趙吉吉的整個行為,從現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了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致使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壞。這些表像,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相似。但是趙吉吉并非以破壞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為目的的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主觀上是想在引起股票價格異常上漲時拋售股票獲利,客觀上引起了股市價格的異常波動,結果也確實使自己及朋友獲得了利益,而給三亞營業部造成295萬余元的損失。趙吉吉的犯罪,雖然使用的手段牽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侵犯的客體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保護的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的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于4月15日買進數萬股“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開盤前即以漲停價位委托拋出,其委托的價格與開盤后出現的漲停價位相符。因此,高春修關于是被告人趙吉吉讓其買進該股票的證詞,是可信的。趙吉吉關于高春修拋售股票與其無關的辯解,趙吉吉的辯護人關于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由于被告人趙吉吉修改了數據,以致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發出了錯誤的買入信息,從而遭受經濟損失。從表面上看,三亞營業部似乎是因無力支付而被強制平倉造成損失,但根本原因卻在于趙吉吉的擾亂股市行為。趙吉吉理應對三亞營業部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責任。趙吉吉的辯護人提出強制平倉是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趙吉吉雖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并且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絕大部分經濟損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趙吉吉的辯護人要求對趙吉吉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趙吉吉歸案后交待問題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懲治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行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判決:
一、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二、被告人趙吉吉賠償被害單位三亞中亞信托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97604.62元。
三、追繳被告人趙吉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277.01元,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趙吉吉表示服判,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解釋第二八二十八條如果違反怎樣量刑?
如果你說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該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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