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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實施細則全文
1、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4)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 十用人單位安排或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組織職工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3、揚州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4、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蘇勞社醫[2005]6號)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頒布,將于2005年4月1日實施。
5、在國家層面,人社部于2016年3月印發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
6、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職工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執行,以前已發放的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部分不再追補。
2019年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第1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傷害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實行差別費率,費率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天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2020年)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由工傷傷殘的程度確定,例如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在現行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內容有以下幾點:總則,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決定;修訂解答。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后30日內, 本規定實施后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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