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2)有明確的被告人;(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2、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如下:須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只有刑事訴訟已經進行,才有可能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如刑事訴訟不成立,就談不上附帶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直接提起,則成為獨立的民事訴訟;須以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物資損失為事實條件。
3、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人;(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4、附帶民事訴訟需要滿足下列條件: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構成條件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2、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如下:須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只有刑事訴訟已經進行,才有可能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如刑事訴訟不成立,就談不上附帶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直接提起,則成為獨立的民事訴訟;須以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物資損失為事實條件。
3、法律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包括:起訴人原告主體適格,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起訴人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有明確的被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害人因為犯罪分子的行為導致物質損失的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是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另一重要條件。這種物質損失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例如,由于犯罪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醫療費用、誤工費等。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必須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在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損失必須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導致的。
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如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具有關聯性。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一審中提起。屬于受訴的人民法院管轄。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
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原告或第三人提起;具有關聯性;需要在一審中提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管轄區域大致一樣;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時間內提出。 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
法律分析:必須同時存在著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這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首要條件。 而行政訴訟是必須已經成立的,因為行政訴訟的成立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 如果行政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只能就產生的民事爭議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條件如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附帶民事訴訟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條件。 有明確的被告人。 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1、法律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有以下三個條件: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成立的條件有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或國家、集體造成了物質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并審理的訴訟活動。
3、附帶民事訴訟是適用于自訴案件的,法律規定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被告信息明確,相關財產損失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及相關的事實根據等,并沒有規定自訴案件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原告必須是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賠償數額和事實理由。被害人的損失為物質損失,且是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