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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審判人員回避條件有哪些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參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員不同意回避的,屬于回避爭議。
回避的審查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回避的效力。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復議,回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職員若是與刑事案件相關就需要回避,具體需要回避的主體是審判、檢察或者是偵查人員,一般來說,這些職員在發現自己與案件相關時,會主動回避,若是沒有回避的,那么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請求。
申請法官回避的特殊理由有哪些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后一訴訟程序;再審合議庭的組成;死刑復核發回重審的案件。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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