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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額訴訟程序可以書面審理嗎
- 2、書面審理是否適用于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序?
- 3、書面審理民事訴訟的條件
- 4、民事訴訟法書面審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 5、民事案件二審書面審理的規定
- 6、民事案件書面審理的規定是什么
小額訴訟程序可以書面審理嗎
1、法律分析:小額訴訟可以書面審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案金額比較少的民事糾紛可以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如果金額小于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2、法律分析: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 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能夠適用書面審理的上訴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的案件。而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因此小額訴訟是不能書面審理的。
3、法律主觀:小額訴訟答辯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一般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法律客觀:小額訴訟是特別程序嗎小額訴訟不是特別程序。
書面審理是否適用于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序?
1、應該說只適用于二審,一審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2、法律分析:民事二審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書面審理。
3、法律分析:書面審理是行政訴訟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
4、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確定審理形式時,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從有利于審查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是否正確,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恰當,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去考慮,決不能把它看成是一個單純的審理形式問題,而不予重視。
5、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而在民事案件二審程序中,只有在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才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6、你好!書面審理是行政訴訟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
書面審理民事訴訟的條件
法律分析:只有二審不開庭審理可以書面審理。
法律分析:書面審理的情形包括了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判決有誤需要發回重審等。當事人提出上訴,向法院提交上訴狀,由法庭決定是否受理該上訴,如果法庭認定該案件的事實在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經過開庭審理也可以作出判決的,才會使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對案件作出裁決,從而節約了案件的審理時間。
書面審理是不需要開庭審理,只通過上訴人提交的上訴狀和其他相關的材料就作出裁決的一種審理方式。我國民事訴訟一審不能使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只有在二審中才能根據情況選擇是否使用書面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而在民事案件二審程序中,只有在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才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二審書面審理的條件書面審理指的是上訴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不直接傳喚有關訴訟參與人到庭,對案情不直接進行調查,只審查原審上報的案卷材料便作出裁決的一種審理方法。反之,凡是要傳喚有關訴訟參與人到庭或直接進行調查才作出裁決的,叫做直接審理。
民事訴訟法書面審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訴訟書面審理范圍:書面審理民事訴訟訴訟書面審理范圍的情形包括民事訴訟訴訟書面審理范圍了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判決有誤需要發回重審等。當事人提出上訴民事訴訟訴訟書面審理范圍,向法院提交上訴狀,由法庭決定是否受理該上訴,如果法庭認定該案件的事實在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經過開庭審理也可以作出判決的,才會使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對案件作出裁決,從而節約了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民事訴訟訴訟書面審理范圍;(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仲裁的審理方式:不開庭為原則,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可以書面審理。
法律分析: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民事案件二審書面審理的規定
1、法律分析:民事二審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書面審理。
2、書面審理是行政訴訟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而在民事案件二審程序中,只有在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才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3、法律分析:二審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方式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二審的書面審理的有關情況,是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以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所以有的法院是開一個詢問了解庭,來查清案件事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4、法律分析:一般來說二審是不開庭審理的,叫書面審理。遇到案情有重大變化的,可能通知開庭。比如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采信錯誤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5、書面審理是不需要開庭審理,只通過上訴人提交的上訴狀和其他相關的材料就作出裁決的一種審理方式。我國民事訴訟一審不能使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只有在二審中才能根據情況選擇是否使用書面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民事案件書面審理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只有二審不開庭審理可以書面審理。
書面審理是不需要開庭審理,只通過上訴人提交的上訴狀和其他相關的材料就作出裁決的一種審理方式。我國民事訴訟一審不能使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只有在二審中才能根據情況選擇是否使用書面審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書面審理是行政訴訟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而在民事案件二審程序中,只有在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才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書面審理的情形包括了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判決有誤需要發回重審等。當事人提出上訴,向法院提交上訴狀,由法庭決定是否受理該上訴,如果法庭認定該案件的事實在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經過開庭審理也可以作出判決的,才會使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對案件作出裁決,從而節約了案件的審理時間。
書面審理是行政訴訟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而在民事案件二審程序中,只有在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才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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