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還對甘肅省新征地補償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甘肅省新征地補償標準的知識,包括2021年甘肅省護理費賠償標準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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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肅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
甘肅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
2、財產損失賠償: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是車輛維修費,間接損失類似于誤工費;
3、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傷殘或死亡,會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21年甘肅省道路交通賠償標準
甘肅交通事故賠償標準:1、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2、財產損失賠償: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是車輛維修費,間接損失類似于誤工費;3、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傷殘或死亡,會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23年甘肅省退林還耕政策
、按核定的面積補償2023退耕還林補助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2、部分人只能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3、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甘肅省武威市宅基地補償是怎么樣的
1、甘肅省武威市宅基地補償,戶不拆遷補償的宅基地。計價補償的房屋,可以得到補償的帳戶,住房安置拆遷戶的人口(俗稱住房分配)。
2、如果房子依然存在或是房產證存在
(1)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定價,根據地方省市制定的標準,根據房屋結構(磚,瓷磚等),計價單位。
(2)拆遷后的安置房。如果是城市戶口到你的房間計價的價格要高一些農村地區比。
3,如果房子沒了,可以得到宅基地的補償(由村統一分配),不能獲得住房的分配。
補充:1、如果是城市戶口在農村的細分,不僅可以得到拆遷補償。
2、農村住房,分別計價的房屋結構(磚結構建筑,瓦房等),各地的標準是不同的,最高的磚結構(IM,房間),例如,一般的補償標準,300。二、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三、最新土地法農村宅基地怎么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2021年甘肅省護理費賠償標準
護理費賠償標準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
護理費=當地護工同等級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護工人數(原則上1人,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而支出的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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