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買贓車自用量刑起點,以及購買贓車算治安處罰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被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標準是按獲利金額還是按涉及案值總金額
該罪名的全稱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中進一步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爾后兩高《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取消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該罪名適用時間從2007年11月6日開始。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于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說,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及贓物去向,并印證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等,對于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犯罪有著重要作用;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繳的范圍,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觀上給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后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購贓物,對于購買特定的少量贓物自用的,不宜認定為犯罪,但對購買他人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等財物的,應認定為收購贓物罪。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于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采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一、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第312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條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年11月6日)
(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關于本罪罪名,有觀點認為可以保留過去已經習慣的罪名,即窩藏贓物罪、銷售贓物罪等,再增加一個“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經研究認為,根據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對象都已經擴大了,應對原有罪名進行相應的修改,“窩贓”、“銷贓”都是“掩飾、隱瞞”的手段,因此規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應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標準
由于立法者將本罪客體認定為侵犯了司法機關追索贓物的正常秩序,歸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沒有規定明確的犯罪金額,“兩高” 也無相關司法解釋,導致對該罪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分歧。因為沒有數額限制,司法實踐中都是以前罪構成犯罪,后罪就認定犯罪。而且,無具體數額規定,造成定罪量刑隨意性增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為一種犯罪,應當由情節來確定其罪過的大小,而數額是確定情節輕重的重要標準。實踐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數額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兩個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判處的結果卻可能不一樣,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標準
(一)最高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二十四節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5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3 000元以上不滿6 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6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1.5 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 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四十四條 【升格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計數額達1萬元;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不滿十萬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犯罪數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犯罪數額二十萬元以上(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價值為五十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二萬元(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數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 0%以下: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主業或以營利為目的。
(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2000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情節一般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情節嚴重的,根據增加的數額,可相應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或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罪掩飾、隱瞞犯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體現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的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因其他犯罪情節影響量刑的,可以根據有關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在2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在1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10萬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每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50萬元的,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5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10萬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每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
(1)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主業或以營利為目的;
(2)掩飾、隱瞞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的;
(3)一年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次的。
四、吉安市基層法院2014年生效的判決書對該罪量刑情況的統計
1、吉州區法院三件,為(2014)吉刑初字第14號,李某收購贓物1940元,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2000元;(2014)吉刑初字第57號,楊某收購贓物67900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3萬元;(2013)吉刑初字第234號,萬某收贓11530元,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 1.5萬元
2、吉水縣法院二件,為(2014)吉刑初字第8號,張某收購贓物廢鐵7820元,單處罰金5000元;(2014)吉刑初字第80號,收買贓車(三輪車)價值8448元,介紹他人收買二輛三輪車,單位處罰金1萬元;
3、峽江縣法院一件,(2014)峽刑初字第9號,何某轉移贓物價4004元,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1000元;
4、遂川縣法院,(2014)遂刑初字第11號,熊某購買贓車價2807元,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3000元;
5、安福縣法院二件,(2014)安刑初字第7號,葉某3次收購贓物價值3900元,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罰金6000元;(2014)安刑初字第86號,收周某收購贓車價4000元,判處拘役六個月,罰金4000元。
從以上生效判決分析,及涉嫌犯罪處罰較輕,犯罪行為人大多未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就案情而言,江西祥昀律師事務所劉蔚律師認為,有些判決還是有很大的辯護空間,一個是收購贓物與收買贓物的情況,雖一字之差,有可能就是罪與非罪的區別;二是機動車的定義問題,電動車是否是機動車;因此罪對機動車類贓物有著特別的規定;三是量刑上的辯護,判決的刑罰有較大的浮動空間,存在量刑標準的差異。
買黑車犯法嗎
有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及處罰如下:
一、概念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收益而予以掩飾或隱瞞。所謂明知。即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有關的財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就應視為明知。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
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收購,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
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
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采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二、認定
(一)如何理解“明知”
1、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的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2、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的
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 ,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于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三是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于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鑒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于脫手;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二)依照本罪處罰的情形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是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二是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三是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四是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五是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六是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上述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單位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三、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江蘇省規定
1、對明知是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其數額達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嚴重情節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三次以上,累計數額達到3000元;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受過二次以上治安處罰,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贓物數額達到3000元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2、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的具體數額高于贓物原數額的,按照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贓物的具體數額計算;低于贓物原數額的,按照該贓物的原數額計算。
3、對明知是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搶劫、販賣 *** 等所得的贓物而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并符合前兩條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5000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計數額3000元,可在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財物價值500000元以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犯罪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在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情節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情節嚴重的,每增加10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img]買贓物要怎么判?
三年以下的刑,請個律師辯護,爭取少判點吧。可以和我進一步聯系。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后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后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于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并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后,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占、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后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關于辦理銷贓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4年11月24日 (94)滬檢辦1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后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后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后一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一)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并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買贓自用是否構成犯罪?
不管是自用還是他用,明知是贓物仍然購買、代銷的都有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是本罪要達到一定數額才能構成,一般是價值5000元或者是連續銷贓3次數額滿2000元的才能構成,數額只是2000元,且系初犯、偶犯的有可能不構成犯罪,具體要看你們省出臺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具體數額是多少,但是2000元就算犯罪,也不會判多久的,最多也就半年左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河南收購贓物入刑標準,以及買贓自用入刑標準。
還不要瞎說,了解咨詢問題就應該謙虛,客氣一點。
達到三千元以上,并且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的,會觸及刑事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買贓車自用量刑起點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購買贓車算治安處罰嗎、買贓車自用量刑起點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