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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將占用的土地(原是村民委的)賣給私人合法嗎?
供銷社占用農民的土地后,如果這塊地的產權隨之發生變化,那么,供銷社就有權有償出讓這塊地或者出租,但不能買賣,我國的土地全部是公有制,私人和法人無權賣賣。假如:這塊土地的性質仍然是集體所有的,那么,供銷社只有自己使用的權限,無權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出租等協議。
以前農村供銷社無償占用的集體土地現在可以要求其歸還集體?
關于這類問題在這十年間常有發生,可以稱作”歷史遺留的問題”,往往的解決方式是私了,各方讓一步,雙方協商占用土地比例,無論對方能提供什么所謂的證明,都是不能作為全部土地再繼續使用的權利,相反,村民完全有權利維護自身利益阻止其建設.如在法庭上,只會是沒完沒了.
供銷社的回歸,機會在哪里?
怎么回歸呢?我是93年供銷學校畢業的,一畢業就分到縣城的城關供銷社,賣家電修家電,空了還要卸化肥扛化肥,幾乎什么都干了,最后熬到供銷社垮臺了,逼著自己出來了,怎么可能回歸?
供銷社要是恢復了,你會到那里買東西嗎?
供銷社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它是為了繁榮社會經濟,保障社會有計劃的供給所設立的一種由 *** 統一制定價格的商品經銷體制。它完全是買方市場,價格是全系統統一的,商品是統一配送的,當時由于不允許其他私營企業經營這些東西,所有人都要集中到她那里去購買。現在已經是市場經濟了,社會現在決不允許那樣的體制再出現在市場經濟體制中。
如果恢復計劃經濟時代的供銷合作社,必須要把市場經濟體制改變為計劃經濟體制,也就是說,重新回歸大集體,實現全國公有制。
市場經濟,是賣方市場,企業之間競爭相當厲害,國有企業的供銷社,在經營手法上,價格的靈活性上,肯定競爭不過私企。這主要是因為私企,他的營銷有私企業主說了算了,國有企業的供銷社,他的營銷由上級主管部門說了算,所以在靈活性上欠妥。
至于提主問的買不買它的東西?我已經講了,現在是賣方市場,購買者選擇的余地相當大,它的商品只要質優價廉,我可以肯定的說,大部分消費者都會購買他的商品。如果他的價格,質量不占優勢,消費者都可以到其他私企去購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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