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訴訟欺詐行為如何定罪量刑,以及訴訟欺詐罪的司法解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虛假訴訟罪量刑標準
- 2、詐騙刑事訴訟判幾年
- 3、欺詐罪量刑標準是什么詐騙罪的刑法審判量刑標準是什么
- 4、刑法關于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 5、民事詐騙怎么判刑
- 6、刑事訴訟法詐騙貸款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虛假訴訟罪量刑標準
虛假訴訟罪量刑標準如下:
1、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除此之外,虛假訴訟罪還有可能以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
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限定為民事訴訟,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該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img]詐騙刑事訴訟判幾年
詐騙刑事訴訟,詐騙數額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的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數額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規定:1、詐騙數額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的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詐騙數額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詐騙數額五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欺詐罪量刑標準是什么詐騙罪的刑法審判量刑標準是什么
詐騙罪定罪 標準如下:詐騙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 情節特別嚴重 ”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刑法關于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 詐騙罪 的定性及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問題回復如下: 你好,關于 刑法 關于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以下內容你可以看看,一、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司法解釋 (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_的解釋》(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_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_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 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 一審 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 主犯 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共同犯罪 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 招搖撞騙罪 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_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 孳息 ,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 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 債務 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二)根據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 至10萬元以上的,應以詐騙罪追究上述人員“數額較大”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應以詐騙罪追究上述人員“數額巨大”的刑事責任(雖然這一解釋對犯罪數額的規定與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一致,但是,認為應以詐騙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見解,值得肯定——編者說明)。 (三)根據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_的解釋》第九條,以虛假、冒用的 身份證 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根據2002年4月10日最_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 盜竊 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根據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 證據 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閉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 妨害作證罪 追究刑事責任(對 訴訟 欺詐侵財行為的定性雖有分歧,但多數說認為構成詐騙罪,故該答復是否合理,值得研究——編者說明)。 (六)根據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七)根據201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回答于?2022-09-01
民事詐騙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民事詐騙罪的量刑標準:詐騙數額在3000元以上。民事欺詐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行為從一開始就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詐騙罪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在刑法中數額較大,應當立案偵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刑事訴訟法詐騙貸款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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