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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1、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2、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后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名個階段的羈押期限。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是一 個月, 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刑事訴訟法當中關于羈押期限的規定是刑事拘留階段羈押的期限最長是37天,逮捕以后偵查羈押的期限最長是7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最長是6個半月,刑事法院審理案件過程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最長是13個月。
5、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到第158條對特殊羈押期限做出了規定。如: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刑訴法羈押期限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當中關于羈押期限羈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刑事拘留階段羈押羈押刑事訴訟法的期限最長是37天羈押刑事訴訟法,逮捕以后偵查羈押的期限最長是7個月羈押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最長是6個半月,刑事法院審理案件過程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最長是13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的相關規定拘留羈押期限最長為37天,偵查羈押期限為七個月,且在逮捕之后羈押的時間會重新開始計算,對于已經掌握羈押刑事訴訟法了足夠的犯罪證據的,那么會一致羈押到案件宣判結束。
刑事羈押期限的規定有: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羈押的含義是什么
1、法律分析: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根據案情不同,每個人關押的時間是不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2、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
3、羈押是指對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強制性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司法程序或繼續犯罪。具體含義如下:羈押主要在司法程序中實施,針對那些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這是一種強制措施,意在確保被逮捕的人不會逃避司法程序,或者繼續實施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
4、羈押,是指在刑事案件被告被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后,并在被逮捕的情況下,法院判斷被告涉嫌罪行重大,且有證據顯示其可能銷毀證據、進行串供或逃逸。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為了確保刑事訴訟的進行與刑罰的執行,對被告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
5、羈押 我國刑事訴訟上的羈押是指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拘留、逮捕后關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規定的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這里的羈押僅指因拘留、逮捕所引起的羈押,不包括連續傳喚、連續留置、勞教、 *** 、變異的監視居住等變相羈押。
6、“羈”字的讀音是(jī)。這個字在漢語中有多種含義。首先,它與馬籠頭有關,無羈之馬和羈紲(指馬籠頭和韁繩)象征著自由。其次,羈也可指束縛或拘束,如“羈押”表示拘留,而“羈絆”則表達內心的牽絆。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之虞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
法律分析:羈押: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法律分析:羈押是指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根據案情不同,每個人關押的時間是不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羈押包括逮捕和拘留,具體如下: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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