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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應是什么人擔任,會長還是秘書長?有法律依據嗎?_百度...
1、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應是什么人擔任,應該沒有規定,就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樣沒有規定一定要是董事長還是總經理,還是其他人員。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法人代表可以兼任秘書長。
3、我認為,現在最好的辦法是以會長身份和協會章程要求組織會議改選會長和法定代表人。既合法合規又合情合理。
4、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什么是法人?法人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1、法律分析:法人指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團體。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依法成立,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成立。
2、法人要具備以下條件: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
3、具備法人資格應當符合的條件有:依法成立。包括設立宗旨、目的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4、法人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法人有年齡限制: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必須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法人組織內部成員。
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條件是什么
1、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為: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成立;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法典條文】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3、法人資格的條件如下: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區別
1、法律分析: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主要區別在于他們的分類標準不同。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2、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主要區別在于他們的分類標準不同。社團法人根據社團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將其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和公益社團法人。我國立法分類中的基金會屬于財團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屬于社團法人。
3、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雖然都是法人,但它們之間存在一些關鍵區別。概念定義:社團法人:是指由自然人(社員)的 *** 體而組成的法人,它的成立必須以其成員的存在為基礎,然后由成員籌集資金成立法人實體。
4、法律分析: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主要區別在于他們的分類標準不同。社團法人根據社團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將其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和公益社團法人。我國立法分類中的基金會屬于財團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屬于社團法人。
5、社團法人不是社會團體法人的簡稱,社團法人的代表是公司,但公司是營利性法人,而社會團體法人屬于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法人。
6、法律主觀: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區別是:社團法人以人的 *** 為成立基礎,如公司為股東之 *** 、工會為會員之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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