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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家里收了小偷送來的狗,夫妻兒子都進去了,現在夫妻判刑,兒子緩刑,
- 2、我有個親戚放了一筆巨額的現金在我家,我猜應該是非法所得,請問如果被查出來,我會負法律責任嗎?
- 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 5次 9600元 要坐多少年
- 4、窩贓罪構成要件
- 5、窩贓罪量刑標準是多久?
- 6、轉移贓物罪會被判刑嗎
家里收了小偷送來的狗,夫妻兒子都進去了,現在夫妻判刑,兒子緩刑,
構成窩贓、銷贓罪包括四種行為:
1、其中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
2、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
3、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犯罪;
4、代為銷售是指代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又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四種行為中任何一種的,就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窩贓、銷贓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贓罪“情節嚴重” 情形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第一條規定,只要行為人明知是盜竊、搶奪、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押的,其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即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就要判處行為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判刑
編輯
1.《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規定窩贓、銷贓罪由原來最高刑期三年變為七年。
銷贓
修正案: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其中“情節嚴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
辦案注意
編輯
在實際辦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其中負責窩贓、銷贓的,應當以該團伙、集團犯罪的共犯論
銷贓
處,而不按窩贓、銷贓罪定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
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處理其獲得贓物的犯罪行為,對其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行為不單獨處罰,如盜竊財物并銷售的,不能按盜竊罪和銷贓罪數罪并罰,只處理盜竊罪就可以了。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犯罪與窩贓、銷贓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行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窩贓、銷贓罪。
依附關系
編輯
一、現階段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新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兩類情況:一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轉移的窩贓行為;二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的銷贓行為。這兩類情況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都存在與衍生它的主罪之間的依附關系。
案例一,肖軍窩贓罪。1998年2、3月間,肖軍之子肖景波(15歲)多次潛入中國人民 *** 某部的通訊器材倉庫,竊取電臺、電話、電纜線、軍用電池等軍需物資和其它物品,折合人民幣價值8300余元。肖軍明知其子多次帶回家的這些物品是盜竊來的,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予以窩藏,并將部分通訊器材拆除、砸毀。此案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就肖軍行為是否構成窩贓罪,出現了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肖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理由是:肖軍雖然明知是其子肖景波盜竊的贓物而予以窩藏,客觀上具有窩藏贓物的故意,但是,肖景波在作案時年齡不滿16周歲。我國刑法第17條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 ***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肖景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肖軍所窩藏的贓物也就不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其行為也就不構成窩贓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肖軍的行為構成窩贓犯罪。理由是:肖軍之子肖景波沒有定盜竊罪,僅僅是因為他在作案時年齡不滿16周歲,對他“盜竊”所得的贓物,應視為犯罪所得的贓物,因此,肖軍的行為構成窩贓罪。
案例二,任長義銷贓案。1997年9月間,犯罪嫌疑人任長義(男,51歲)之子任桂林伙同高君勝(二人均已判刑)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用于生產的原材料――載金碳秘密竊取60余公斤(折合人民幣價值21000余元),由其父任長義將其中的20余公斤(價值7000余元)代為銷售給某廢品收購站,獲贓款3000元。對任長義的行為是否構成銷贓罪,也有兩種截然相反的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任長義的行為構成銷贓罪。理由是:任長義明知是其子任桂林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符合銷贓罪特征,構成銷贓罪。第二種意見認為:任長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雖然任長義所銷售的贓物是職務侵占犯罪所得的贓物的一部分,價值7000余元,但尚未達到職務侵占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10000元),在數額未達到其主罪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的前提下,不能認定任長義的行為構成犯罪,因此,任長義的行為不構成銷贓罪。
由以上兩個案例的爭議可以看出:在確定其行為是否構成窩贓、銷贓罪這個問題上,存在著與衍生它的主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條件。換言之――窩贓、銷贓罪對衍生它的主罪存在一定的依附性。那么,如何看待上述爭議問題呢?如何理解窩贓、銷贓罪與主罪之間的依附關系呢?
二、筆者的幾點思考
(一)關于本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面
本罪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的要求是行為人必須是出于主觀上故意,即故意窩贓、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這一點在認識上是統一的,無庸贅述。筆者在此想強調的是本罪主觀上的“明知”問題。認定本罪中的“明知”,不要求行為人確知。客觀地說,本罪的主體對于什么是“犯罪”和“什么是犯罪所得的贓物”的范疇的認識是模糊的、不確定的,從而在事實上導致對一般違法所得的贓物和犯罪所得的贓物混淆。所以,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可能是贓物就行了。也就是說,本罪所要求的“主觀上的故意”不一定出自確定的故意,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分析,只要證明行為人街道或應該知道可能是贓物(即間接故意中的未必故意)而予以窩藏或銷售的,就可以認定為“明知”。
(二)關于窩贓、銷贓罪對象的認識
我國新刑法確定本罪的法條表述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這就很容易給人造成“確定本罪的前提是犯罪所得贓物”的假象,從而在確定本罪時,一味地強調前提條件是“主罪先得夠罪”或“達到主罪數額標準”,即贓物只能是構成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否則,就不構成本罪。筆者認為,這種認識與刑法設立本罪的立法本意相悖,這是由本罪侵犯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追贓活動)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眾所周知,違法犯罪所得贓物是證實和揭露違法犯罪的重要證據,而本罪則是把這一證據掩蓋起來或者處理出去,給司法機關追贓活動設立人為的障礙,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懲罰創造有利條件,同時也侵害了受害人追索其財物的權利。所以,對待非法所得的贓物,必須依法予以追繳,不管是違法所得贓物,還是犯罪所得贓物,這才是立法本意之所在。由此可知,片面強調“犯罪所得的贓物”,一味地要求必須構成犯罪的認識是不嚴謹的。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窩贓、銷贓罪的對象必須――也只能是他人違法犯罪所取得的物品。首先,必須是由他人違法犯罪所取得的財物,自己違法犯罪所取得的財物,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因為藏匿自己得來的物品這一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已為重罪即主罪吸收。其次,贓物只要是由他人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公私財物就足夠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處罰不可。如案例中的15歲少年肖景波盜竊來的物品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贓物,其主罪不構成犯罪的原因僅僅只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已。
(三)對窩贓、銷贓罪的贓物數量的認識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的性質和數量是構成涉贓犯罪的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贓物的性質和數量等情節還是要考慮的。筆者認為,對于情節一般的窩贓、銷贓犯罪,其贓物數量可參照《兩高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盜竊犯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而對那些明知是嚴重刑事犯罪(如搶劫、走私等)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代為銷售的,或者是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無論贓物數量多少,都應該定罪處罰。如案例2中,任長義的銷贓數額是7000余元,已遠遠大于盜竊犯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1000元),根據以上原則應依法定罪處罰。
三、關于主罪與其衍生的窩贓、銷贓罪的關系問題及結論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窩贓、銷贓罪與衍生它的主罪之間是一種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依附關系,主罪是否成立,只是窩贓、銷贓罪是否成立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條件。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贓物罪,應將其與主罪(本犯之罪)區別開來。從事實和邏輯上分析,窩贓、銷贓罪對衍生它的主罪具有一定的依附關系,即沒有本犯之罪(如搶劫、盜竊犯罪),就不存在贓物犯罪。但從法律上講,窩贓、銷贓罪具有獨特的社會危害性,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構成要件和法定刑,是一個獨立的罪種,其對主罪的依附是相對的。因此,贓物犯罪與本犯之罪存在本質的差異,將這種表面的、相對的依附關系絕對化,無異是要犯“形而上學”錯誤的。據此,對待案例一、二中的兩個犯罪嫌疑人都應該定罪處罰。并且,這個結論可推廣適用到所有具有此類依附關系的罪種當中去!
[img]我有個親戚放了一筆巨額的現金在我家,我猜應該是非法所得,請問如果被查出來,我會負法律責任嗎?
懷疑的話就報警,如果真是非法所得,被查出來,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 *** 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 *** 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 *** 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 5次 9600元 要坐多少年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原窩贓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萬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累計數額1.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萬元,增加刑期一個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掩飾、隱瞞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涉案車輛1輛或價值10萬元,從重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將罪名由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窩贓罪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 窩藏罪 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 證據 ,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于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客觀特征 何謂“窩藏”,1979年 刑法 頒行時,一般認為窩藏就是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后來,為了適應司法實踐中處理各類犯罪案件的實際需要,1997年刑法修訂時,對 “窩藏”作了擴大解釋: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用指使和資助財物等方法幫助犯罪分子逃往他處隱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關于對窩藏罪的窩藏一詞的內涵進行擴大解釋的做法,是比較符合窩藏罪本質特征的,防止了因刑 法規 定的不夠完善而放縱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則,有利于司法實踐部門對窩藏罪的懲治。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處所,至于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我國《刑法》規定了 新刑法窩臟罪 的量刑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的情節嚴重性,處以相應的懲罰。對于請節嚴重的,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因此,要提高法律意識。構成窩贓罪的構成條件首先就是行為人必須要明確知道自己是犯罪的行為,可以從他的言行舉止或者行動中看出來的。
窩贓罪量刑標準是多久?
窩贓罪是指將贓款或者臟物進行窩藏,這種行為是非常影響社會秩序,無論該臟物是否是有你本人進行犯罪得到只要是將臟物進行隱藏都是屬于窩贓罪,那么如果窩贓一旦成立。窩贓罪量刑標準是多久?一般嚴重的話是屬于三年以下的尤其徒刑,如果嚴重的話就是3~10年的 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窩藏行為不一定就是窩臟罪,如果是事先預謀商量好幫犯罪分子窩藏贓物的,那就是共犯,給你贓物的人犯什么罪,你就是什么罪的 從犯 ,一般可以根據情節,就該罪減輕從輕,具體量刑要看給你贓物的人犯的什么罪.如果不是事先預謀的,一般就是 窩藏罪 了,窩藏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情節嚴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是否嚴重主要看給你贓物的人犯的什么罪,以及贓物的價值。 窩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而予以窩藏的行為。中國 刑法 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犯罪對象是贓款、贓物。贓款、贓物是指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款、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為犯罪分子窩藏贓款、贓物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罪犯提供藏匿贓款、贓物的處所或積極幫助罪犯轉移贓款、贓物。(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贓款、贓物而予以窩藏。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條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第312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 盜竊 、 搶劫 、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條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 抵押 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 罪名 的補充規定(三)》(2007年11月6日) (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關于本罪罪名,有觀點認為可以保留過去已經習慣的罪名,即窩藏贓物罪、銷售贓物罪等,再增加一個“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經研究認為,根據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對象都已經擴大了,應對原有罪名進行相應的修改,“窩贓”、“銷贓”都是“掩飾、隱瞞”的手段,因此規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應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窩贓罪量刑標準是多久? 首先我們要知道犯罪所得來的贓款都是不義之財,是不能進行使用的,必須上交給公安機關,如果一旦被發現使用贓款那就是窩贓罪,所以一旦得到犯罪所取得的資金或者是財物要在第一時間上交給公安機關。
轉移贓物罪會被判刑嗎
轉移贓物,如果知情的,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
轉移贓物如果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的,構成犯罪。轉移贓物的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 *** 的管制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窩藏 *** 、毒贓的行為,不僅幫助犯罪分子隱匿罪證,妨害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為 *** 犯罪分子繼續犯罪提供物質條件。所謂毒贓,是指犯罪分子進行 *** 犯罪所得財物,以及由非法所得獲取的收益。這些財物必須是 *** 犯罪分子進行 *** 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構成窩贓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毒贓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轉移、隱瞞 *** 、毒贓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 *** 、毒贓而故意予以窩藏、轉移、隱瞞,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以共犯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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